事实上,从法治的生成发展来看,各国所采取的实际的行动方案和推进策略也是不同的,而且这每一种互异的方案和策略也基本上不是先验地理性设计的实践映现,而是在方案和策略的践行中积累经验教训而不断进行修改与校正的产物,所以,严格说来,世界上有多少国家推行法治便有多少种法治“模式”,所谓“英美国家法治模式”,“大陆法系国家法治模式”之类的说法并无多大实际意义,而是一些含混不清,极易给人误解的说法。重要而有意义的乃是法治的精神实质。可以说,“法治”的实质乃是“规则的专制”。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一般均有一种语境化的合宜的规则处于统治地位。将关于西方宪政民主式法治的话语意识形态化的作法是值得反省的。反省之一是,这种作法在学术界容易形成话语霸权。
在此基础上,因而也是在中性意义上可以说,中国古代社会也是有“法治”的[17]。在中国法制史上,桀纣式的个人极权专制毕竟为数极少。多数时期,均处于“申韩式”的法治治理之下(rule by law)[18]。无论何种形式的法治,其均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存在一种事实上的相对稳定的权威性规则。现代西方宪政民主式法治的权威规则是“正当程序规则”;中国古典社会“法治”的权威规则是符合实质理性的“三纲五常”之规则。法治的精神是要求人们符合一种既定的规则,而且遵守此规则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终点是法律家之治(新近的美国总统选举便可证明);倡导相互性的五伦得以维护的绝对规则是“三纲”(所谓君不君臣不可以不臣;父不父子不可以不子;夫不夫妇不可以不妇)。“三纲五常”治下的中国封建社会的运作机制,具有其语境化的合理性[19]。要知道,我们不能因为热爱法治,就把一切的善都给了它,最后却发现了我们不过是想要宣扬“仁者无敌”(good should triumph),而不是在单纯的谈论法治。作为一种政治理念,法治并不尽然意味着良法为治(the rule of good law),否则我们一谈法治,便不能不言及整个社会哲学理论,来推究何谓“良”、何谓“良法”以及何谓“良法之治”,岂不大谬。
具体到中国现实,我们便不能认为,中国未来的法治模式要么是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逻辑延续,要么就是西方宪政民主式法治的全面嫁接。可以说,中国未来的法治模式尚未成熟,目前正在生成途中。随着中央“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及其实践,中国法治建设的本土化取向将日益明朗。因此,对西部开发中的法治建设的模式和路径的选择上,不宜一味地在初始阶段就强调以单纯的立法形式进行制度建构,这样可能会忽视或扼杀西部开发中自生自发的富有原创性的各种本土性制度萌芽。当务之急是抓好现有政策和法规的贯彻和落实,待条件和经验积累相对成熟时,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创制和修订工作。同时应该看到,西部各省区进行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的试行,作为一种“试错”机制,尽管会有相应的运作成本,但其积极意义也是不可忽视的,即以局部的、小范围的制度运作成本和可能失误来换取全国性立法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另外,在关于西部开发的法治问题的具体研究方法上,宜采取对西部开发中典型案例的法理透视,来发现和总结经验,进而为相关立法提供学理支持;不断总结西部地区基层法院的审判经验,适时引导西部地区司法体制和司法模式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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