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通过具体的考察发现,西部地区的非正式制度相当活跃[7]。作为政府推进型或政府主导型的西部大开发,其中的法制建设必然具有,至少是先期具有浓厚的理性建构主义色彩,即国家从制度层面将向西部输出大量的成文性和规范性的法律制度产品。在这一制度输出过程中,西部地区已经有的制度包括非正式制度与国家的正式制度在西部开发中必将形成长期的战略对峙局面。其间伴随着两种制度的相互博弈。其结果可能是原生于西部的“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被部分地阐发于国家法中和国家法对西部乡土社会传统秩序规则的格式化这样一个反复的互动过程。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对西部进行所谓“制度扶贫”提法是值得反思的。因为这其中隐含着一种文化歧视的倾向。事实上,文化与制度具有中性的品格,并不宜作简单的价值判断。
由于西部民俗的超常韧性,决定了在每一次富有实效的国家正式制度运作中,根本不能忽视或无视西部非正式制度的存在,而更可能是在两种制度的相互妥协中衍生和创化出一种全新的制度运作逻辑[8]。这是因为正式制度在对西部乡土社会进行格式化的同时,亦必然遭遇其反格式化的型塑[9]。而这恰恰就是制度创新的深层机理所在。过去人们常认为,非正式制度是作为正式制度的对抗性力量而存在的,而且认为非正式制度是恒定的,相对固化的。其实,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非正式制度是不断流变、不断生成的,是富有实效的正式制度得以运作的“背景性平台”,是正式制度的“源头活水”。保持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张力是非常必要的,正是这种张力的存在,才使制度变迁成为可能。故,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之间并非是相互替代或相互“拓殖”的关系,而是相互支援,循环往复的关系。这一原理应该成为研究西部开发中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的认识论基础,
另外,还须注意的是,西部乡土社会中的世代沿袭的简朴的生活消费方式实际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的[10]。这一点必须看到,因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重塑一种合理的消费理念;而当务之急是矫正人们从“民以食为天”到“食天之民”这样一种线性的、也是畸形的消费趋向[11]。故以市场化机制推进西部开发过程中,应防止消费主义倾向主义的膨胀和蔓延。对西部社会尤其是乡土社会的生活消费方式更多应该是引导,而不是矫正。同时,还须注意西部环境立法的慎密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建议在涉及西部环境问题的立法中实行环境专家参与制和环境专家一票否决制),尊重西部居民已有的环境治理经验。要知道,任何一次不慎的环境立法可能会造成更大的环境灾难[12]。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