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后发”并不必然意味着“优势”。事实上,相对于西方式的法治现代化和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法治现代化而言,西部的“后发”还意味着该地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保留较多的地区,是中国传统文化习俗的巨大“染缸”,任何现代性的制度和文化因素不可能在该地区保持其“纯度”或“原色”。同时,西部地区是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多社会经济形式和多种文明群体共存的地区,是历史上世界各国法律文化频繁交流和互动的地区,这就决定了该地区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品格。在西部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和外部环境条件下,国家制定法、宗教法、民族法和地区习惯法杂然相处,共同对西部社会关系和民众行为起着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规制作用,而处于这一制度系统(行为约束选择集)之中的西部社会主体便基于制度的“硬化”(规范化)机制而具备了多重人格和行为选择。西部地区的农牧民的传统文化习俗(包括宗法观念)尽管现已开始了现代性变迁,然而其仍然具强大的历史惯性,并且目前仍在他们的社区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调节作用,加之传统宗法势力与国家权力的复杂交织,致使西部广大乡土地区形成了一种“大国寡民”的独特格局[5]。这种特定的时空背景决定了西部地区可能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征程中的最后的堡垒,也是最坚的堡垒。
也正因为如此,无论如何强劲的中国法治现代化(Modernization)(或曰制度格式化)征程,在挺进(或“拓殖”)广阔的西部地区并与西部本土性制度资源短兵相接时,将无法稳操胜券。而是在与西部本土性制度资源的相互博弈中各取所长、各弃所短,进而可能孕育出一种超现代(Post-modern)的中国本土化法治之路。由于法治现代化的主要参照系统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法律制度,这种参照或仿效从清末大清修律进而拉开中国法制近代化序幕时就已开始了。因而,这种参照或仿效西方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不可能在中国纯粹化实现,而是与中国本土法治资源相互调适和相互融合的过程。从法治生成的实践层面来看,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中国法治本土化的过程,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学术界将这一进程剥离开来,只是基于理论研究的方便或研究视角的不同。法治本土化是法社会学的研究视角;法治现代化是实证法学的研究视角。前者强调法律多元,强调制度运作的实际效果和制度在文化层面上的整合;后者强调法律一元,强调制度的建构和对西方法律的移植。
中国西部的时空特性,决定了西部法制建设和司法运作的独特逻辑,即西部地区强化法制建设和向广大乡土地区延伸司法权力的努力,乃是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西部乡土社会乃是中国国家权力尤其是司法权力的神经末梢。因此,通过“送法下乡”将国家权力延伸到西部广袤的乡土社会和民族地区进而最终完成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任务,也是广义上的西部大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作为司法权力主动出击的一种尝试,“送法下乡”之于西部乡土社会实质上是现代性的国家法律向西部传统法律文化习俗发起的一次次战役。国家司法权力欲顺利完成其使命,必须在每一次下乡深入广袤的乡土腹地之前“武装”自己,以壮声威;“集中优势兵力,以各个击破”[6],这种独特的“司法战术”是在西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种司法战术在西部地区的普遍适用,影响着或左右着着中国司法模式的未来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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