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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开发与中国法治的本土化进程── 一个法社会学的视角

  而西部地区的情况却与东部有相当大的差别。由于传统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根深蒂固,加之经济市场化的进程也已大大落后于东部,故在西部开发过程中,西部的传统法律文化观念与“活法”必然将与现代性的法律制度发生一场历史性的全方位的遭遇。这场遭遇可能孕育着中国法治模式从整体上实现本土化即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模式的历史契机。从学术研究的意义上看,西部地区(尤其是西北地区)的这种“后发”特征,决定了该地区是中西法律文化冲突、传统变革过程及其意义分析的现实例证和典型场域[1];同时,在大开发的情势下,具有前现代、现代、后现代特质的各种制度性资源将会在西部“全体同时到场”,并在互动中不断生产出全新的中国经验。而这种无比丰富的中国经验则是各种现代问题、观念和表现症状的集中表达,是现代问题最重要的学术“田野”,它不仅对中国而且对世界的未来肯定有着非同寻常的重要性[2]。阐释(而非建构)西部开发中的中国经验,将是中国学者做出世界性贡献的最优学术契机。故从法文化的角度来讲,西部大开发并非就是西部“大改造”,其中还意味着开掘、发现和利用西部富有活力的本土性文化和制度资源。这也是西部大开发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制度建设的向度看,西部大开发实质上是一个现代性法律制度之于中国社会现实全方位本土化的过程,是如何依法治理大半个中国的问题。如果借用某学者的说法将西部比作中国这个“巨人的跛足”的话,那么,对这只“跛足”的治疗可能是中西医结合的整体恢复疗法,而不是西医的截肢移殖疗法[3]。
  二
  众所周知,我国西部幅员辽阔,地形复杂,自然环境恶劣,基础设施落后,民族众多,对外开放的条件比东部沿海地区差,开发的难度肯定要大得多。这就要求在制定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设计相关制度时,要集思广益,周密步署。但西部开发又不能因此而延误时日,求稳怕变,坐失良机。不可否认,西部开发亦具有“时空压缩”必要性和必然性[4]。由于近代以来,中国社会长期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加之建国以来,我们又错失了许多发展社会经济和实现制度创新的良好历史机遇,致使我国在经济发展程度和制度创新方面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故而实现赶超型发展或跳跃式发展已势所必然,迫于无奈。因此,中国法治建设的时间负担是比较重的,它要求历时性问题共时性解决。为此,我们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借助于西部的“后发优势”来实现跳越式发展的目标。要知道,制度上的“落后”可能同时又是一种机会,因为它恰恰有助于民间力量的成长和创新活动的增长。所以,“落后有优势”不仅仅是因为我们可以少付代价来学习别人现成的东西,而且我们还可以不必承受制度的规范对高度变化的经济活动的负面影响,从而在经济结构高度变化的阶段能够保持经济的活力。这是就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从总体上比较而言。反观我国地区差距,亦为同理,即西部地区可以通过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直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走跨越式或超常规发展道路,以免重犯东部地区在现代化过程中的种种错误(比如“先污染,后治理”的教训等)。这说明,西部地区在制度建设上的“后发优势”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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