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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现实冲突及解决方式:西部典型个案的法理透视

  民间法置换或规避国家法
  西部地区多元法律的存在使得西部社会成员尤其是少数民族有了进行多样选择的可行性,此时他们自然会选择双方都自愿遵循的规则,选择有可能获得更为有利后果的规则。加上他们也许还会考虑在运用国家制定法时的不经济,以及由于知识的局限而不能预测要引起的缺乏实据的风险态度。因此,他们往往更倾向于习惯性地动用本民族的习惯性法律。譬如,四川凉山彝族社会的固有法律主要体现在家支方面。源远流长的家支深深扎根于这个民族的观念中,其习惯法在该族社会中的影响和实际运用一直持续到今天。近几年,彝族社会的家支习惯法观念有逐渐强化的趋势,寻根认祖、联宗续谱的活动相当频繁。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在家支成员因婚丧、天灾人祸及生产劳动方面的互助习惯法方面重新发生效力;在调解纠纷、调处案件等方面也起着重大的作用。据有关人员在凉山昭觉县伙罗村调查统计,该村1983年发生的民事纠纷有80%左右是由家支出面调解平息的。有的案件,既使过去几十年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大大不超过了诉讼时效,也时常按照本民族习惯法被拿出来重新审理或调解。当然,与此同时,家支复仇、包办或买卖婚姻、转房制、不同等级通婚的限制等习惯法,也随着家支的活跃而进一步复苏。家支习惯势力及其习惯法影响之大,在某些地区已使有些本应同政府出面解决的事务也被家支包揽。而它作出的一些调解纠纷或处理、处罚的决定,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很大的约束力,有的甚至无视国家制定法及司法机关的裁决。如冕宁县有一彝族人用汽枪打鸟,误伤一名汉族小孩。该小孩家长不到法院起诉,而是按彝族的习惯法向当事者索要现金3000元。肇事者家支闻讯纷纷出钱,很快凑齐[2]。在西部,诸多类似的案件表明,当事人之所以规避国家制定法而选择双方和解或家支调解的私了方式,是因为私了对双方都更为有利;而之所以可能进行私了,合作规避不利的国家制定法的结果,重要的是在这一交易中双方是熟人,他们都生活在农村,相距不远,分享了地域的和文化的空间。这种限制条件使他们便于相互沟通、理解,同时由于私了双方在这一纠纷处置之后还必须在这一空间中继续生活下去,也就迫使他们更乐意采取一种妥协、合作的态度。从博弈论的观点看,此案中的私了实际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为逃避“囚徒困境”的一种最佳选择。尽管法律规避在当代中国社会改革中具有制度创新的积极意义,但这也并不是全部。我们必须看到,这种改革方式也必定有损于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影响法制的建设。因为当正式法律存在时,任何允许或默许法律规避、土政策和协商解决问题,实际上已经对法制的权威性这类法律的形式因素造成了破坏;并且由于众多个案中,利害关系当事人在法律规避时所形成的地方性规则并不一致,也不可能一致,因此,这也就必然对法治的统一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些形式性价值有严重损害。如同前面分析的民间法被旁落的问题一样,国家法被置换或规避的现象,同样需要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而不宜作简单化的处理。
  国家法与民间法交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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