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物权法及不动产法国际研讨会——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十五)

  二、 对土地上权利群的整理
  应该看到,我国的土地上权利群尚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物权立法必须对它们加以整理。整理须遵循的思路,应是既促进土地等有限资源的有效率使用,减少交易成本;又实现公平正义及权利的社会化。几项价值妥当衡量,不得妄加偏重。
  在土地所有权方面,物权立法应明确规定社会化的原则,明确附合为土地所有权取得的方式,以解决因涨滩而产生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方面,一是尽量减少行政划拨方式的运用,增大出让、转让的比重。二是将它与宅基地使用权合并,吸收桥涵土地使用权,组成以房地产开发建设为目的的单一使用权制度,可称为地上权。三是变现行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时国家无偿收回地上房屋的规定为有偿收回规则,因为无偿收回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后期难以转让,权利人在后期不再投资建设,使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促进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目的部分落空。四是明确登记仅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地上权限的成立要件,是物权变动的要件,而不是出让合同的成立要件。这样既能区别开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又能在出让人、转让人不履行登记义务时,受让人可基于合同及违约请求法院强制出让人、转让人办理登记手续,从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地上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来应走到农有权的目标模式。它在过去和今天体现的社会公平经过下述变革仍可得以保留,对效率的牺牲却可经过下述变革得到改变:变按福利分配原则配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市场按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农用权,变唯有发包人同意方能转让承包经营权为只要转让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改变耕地用途即可转让农有权,变偏低的承包费为数额合理的地租,变社区成员通过承包土地而获取福利和体现所有人一分子的身份为社区成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得一定地租来获得福利和体现所有人一分子的身份,变责任田经营系社区成员唯一的或主要的就业途径为普通或次要途径。
  “四荒”土地使用权是由市场按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给竞买人的,由有经济实力,会开发经营之人取得,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向经营能手集中,该权兼顾了社会公平与效率,符合农有权的目标模式,物权立法时应将它纳入农有权之中。
  矿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条件亟待明确,除荒漠作矿区以外,均应有偿取得矿地使用权。矿地使用权在效力上优先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必须是有条件的,受到严格限定的。
  在矿业权方面,物权立法应明确矿业权当然包含地下土地使用权,具有矿业权人依开采而取得矿产品的所有权的内容,明确矿业权的取得方式还包括招标投标—审批—登记发证、洽商—审批—登记发证:国家矿业公司宜只设一家,以免权限不清,名实不符,不正当竞争,国家受损;明确矿业权的各项法律效力,承认打防护井、设置赔偿权利金的法律救济手段;扩大矿业权转让的范围,承认探矿权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买卖、互换、出资入股、出租、赠与、继承、抵押等转让形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