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附存于土地之上,在物理上成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似应得出矿产资源连同其依附的土地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土地所有权当然包含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结论。英美等国家的立法确实采纳了这种观点。但因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大多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国计民生、国家战略利益,故为了有效利用矿产资源,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在法律上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不同而改变,这样,矿产资源所有权就成为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物权。
(七)矿业权
所谓矿业权,是指探采人依法在已登记的特定矿区资源,取得矿产品,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中,勘探一定的矿产资源之权,叫做探矿权;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之权,称为采矿权。矿业权系直接支配特定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及相关地下部分,并排除他人干涉之权,具有末特定性,这与一般物权关于特定性的要求不同,于是被称为准物权。
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在我国现行法上为申请—审批—登记发证,但在油气矿业等情况下,实践中已开始采用招标投标—审批—登记发证的方式,或者洽商—审批——登记发证的方式,矿业权的存续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不整齐划一,矿业权可以转让,实践中正扩大其适用范围,增加转让类型。
(八)矿地使用权
矿业权人实施勘探,开采作业必然要使用土地,但因矿业权中仅含有地下使用权,并不包括地表的使用权,故欲合法地使用土地,就得再取得以地表为客体的土地使用权。该权可被称作矿地使用权。这种矿地使用权伴随矿业权的设立而生,随着矿区面积的减少而部分消灭,最终与矿业权一同终止。它与矿业权虽然分别取得,各自独立,但主体同为一人,行使起来不会产生纠纷。
(九)抵押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四荒”土地使用权、以“四荒”为客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如此,抵押权也加入到了土地上的权利群的行列。
(十) 租赁权
我国现行法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四荒”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承认了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权,该租赁权名为债权实际上已物权化,比普通的物权效力还强大,可作为土地上的物权看待。
(十一)房屋所有权等相关物权
在我国,虽然法律把土地与地上房屋作为两个物看待,分别承认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这个意义上房屋所有权不是土地上的权利,但法律把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命运紧密地联在一起,要求二权同其主体,一起处分,故规制土地上地权利群不得不考虑到房屋所有权,不能忽视房屋抵押权、预售商品房债权的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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