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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及不动产法国际研讨会——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十五)

中国物权法及不动产法国际研讨会——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十五)


崔建远


【全文】
  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
  ——我国物权立法应重视土地权利群的配置与协调
  一、土地上的权利类型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上的权利首推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从中派生出以下权利: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目的为权利人进行房地产建设,其客体为国有土地的地表,其存续期限为70年、50年、40年不等,其取得方式在目前为行政划拨,但正倡导和推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方式,并扩大其适用范围,通过出让、转让方式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不必征得出让人的同意。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转让;若转让,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其目的为公民建造住房,其客体为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的地表,其取得方式为申请—审批—登记发证,该权永久存续,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许转让、抵押,但允许继承。如果因地上房屋的买卖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那么转让人不得再申请取得基地使用权。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目的为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经营,其客体为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的地表,其存续期限为45天,其取得方式为农业承包合同,该权在过去不允许转让、抵押等,只允许转包,现在则是经发包方同意可以转包、转让、入股、互换,以“四荒”为客体的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可以抵押。
  (五)“四荒”土地使用权
  今年来,在许多省,自治区出现了拍卖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所谓“四荒”的现象,竞买人通过拍卖取得“四荒”土地使用权,这种使用权亦以农林牧渔生产经营为目的,以集体所有或国有的“四荒”地表为客体,其存续期限几十年,有的长达近百年,其取得方式为拍卖。该权可以转让、抵押、入股、出租,并且不必征得拍卖人的同意。这种“四荒”土地使用权仅仅被省、自治区的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所承认,尚末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认可,按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衡量,算不上物权,但可发生债权效力。由于该权富有生命力,效益显著,很受欢迎,亟待物权立法将其确定为物权。
  (六)矿产资源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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