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美国土地所有权保险合同通常不包括如下不能从公共记录检索出的风险,它们包括:有关建筑、规划、土地使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政府的规章,行使一般政府职能的后果,以及土地征收;出贷方违反州立公司法规或禁止高利贷的法律;建筑施工方对被兴建或修缮改造的建筑物的法定优先抵押权;提供购买贷款的出贷人;未登记的占有人的权利与未登记的地役权;边界纠纷等本应当由实地勘察或测绘即可发现的事由;保险合同生效后产生的权利制约;由投保人导致的或着投保人所遭受的损失,投保人对此知情但是却没有反映在公开记录中。
最近由两家美国保险机构推出的标准国际土地所有权保险合同对以上事项也不负责理赔,同时还包括如下不赔偿事项:土地所在地政府收回土地,除非在保险生效日已经得知该情形;取水权与其它和自然资源有关的权利请求;由居于财产所在地以外的第三国的人提出的权利请求或由保险人所在国之外的法院或裁判机构解释、执行保险合同而导致的损失;战争、叛乱,暴动,内战,传染病,政府限制,国有化,不可抗力和其它类似原因造成的损失。
当然,那些美国合同不能直接被移植到中国。美国保险机构惯常排斥的风险恰恰是对华投资者最希望获得保护的风险,其中某些风险能够被中国的保险经纪人妥善解决掉因此在中国适用的保险合同应当反映中国的实际情况,在中国的不动产法律体系和土地登记制度的框架内,妥善地处理购买方、承租人、出贷人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期待。
3.4 对中国的土地权利保险机构公私合营的建议
采取发展的眼光,中国政府也可以同私营土地权利保险机构合作,共同维持基层土地登记机构的运作。
这种公私合营的模式有美国许多州的私营汽车产权保险机构的特点。这些私营汽车产权保险机构同当地政府合作,接受消费者和贷款银行的汽车产权登记申请或变更申请,然后把申请材料统一送到由州政府设立的一个中枢机构,这节省了州政府从前不得不在每个县市维持大量人员设备的巨额费用支出。
地方上的保险经纪人负责人员与设备配置,负责接受不动产交易双方提交的登记申请和相关文件,负责整理并维护每一块宗地的登记文件,负责在基层保留的土地登记卡上做相应的产权更改,检验土地登记卡以决定谁是土地的真正权利人,并整理维护土地登记档案。政府可以在每个省级辖区仅仅设立一个中枢注册机构,由经纪人在需要的变更登记记录的时候向中枢机构提供记录原件。保险机构可以收取的收入不仅来源于一部分登记申请费,更重要的是通过服务与顾客接触,可以出售更多的保险合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