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物权法及不动产法国际研讨会——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十四)

  私营保险机构还可以帮助交易双方降低繁多的法律法规所引发的风险。
  “在醉心于建立一个‘完美’并且精确的系统(偶尔保留上诉和司法裁决的可能性)与致力于建设快速高效的管理方式(保留有限的上诉权,并且司法裁判是最后选择)之间应当找到一个平衡。前一种方式可以侵蚀、并且有时甚至终结了、土地登记的工作。总体来说,在工作最前沿就采取严格司法裁判并不怎么运行顺利。”
  保险机构可以帮助确定,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开发计划应当符合什么样的规划要求。有了这些基本调查资料,保险人就可以同意,如果投资用地计划不符合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有效的土地使用计划和利用规划,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机构还可以帮助交易双方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没有因为不具备出让前提条件而被宣布无效。保险机构应当从政府部门获得声明,确认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已经完成了法定比例的开发计划;或者要求出让方承诺在必须追加开发投资的情况下由出让方对受让方做出补偿;或者让当地的房地产专家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是否符合法定最低比例。当有了这些文书保障后,保险人便可承诺,如果政府认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并没有满足,由保险人对受让方的损失理赔。
  关于对住宅开发进行投资,保险机构还应当确证开发商拥有房屋预售证和开发执照。关于抵押和清偿的风险最终可以通过立法修正中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得到解决。在当前阶段,如果能够获得保险机构的支持,投资者也是愿意对这些不动产提供贷款的。保险机构可以协助交易双方起草符合中国合同法公平、公正要求的契约,可以检查登记记录并确保贷款抵押权具有优先于其它已登记债权的地位。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保险人应当在什么程度上承担经纪人无法发现、减轻或除斥的风险。
  保险经纪人对于后来发生的破产也无法预料,也不能预料债务人在破产前进行的转让或抵押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产权的行为。保险人一般会把这些风险排除在保险合同之外,因为受让人的损失并非源于宗地权利的瑕疵,而是出让人的不良经济情况。
  保险机构还可以为登记过程发生的错误提供保险,这些技术上的错误应当不至于比在美国还要频繁地发生。如果政府的赔偿基金应当承担由投保人创造的或同意接受的风险。这类风险一贯被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
  在中国,为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提供保险应当进行逐项风险分析,以决定是否应当对某项风险承担赔付责任。投资者一般都希望能够对那些归入“政治风险”的项目进行投保,是否应当负责赔付政治风险损失,取决于保险人的风险分析与其财力,并且取决于中国的政府部门。
  标准的美国土地权利保险合同确实也赔付某些无法从公共记录辨别的风险,比如:在订立宗地交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欺诈、伪造、胁迫,假冒土地所有权者的身份,执行由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签署的合同,在公共记录中没有记载的地产权利合法继承人突然出现,在声称的被继承人处置地产权利后又发现公共记录中没有记载的遗嘱,授予土地权利的法律文书具有瑕疵,根据律师委托书而进行了财产变卖而委托书后来被宣布无效,由于未发现的婚姻关系或离婚事实而产生的对于婚姻财产的合法请求权,以及文书复制和编篡过程中的错误,等等。不过这里列举的事项在实际中确实是很少发生不造成什么风险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