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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预见规则”

 
  四、“预见规则”的例外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50条的规定,“预见规则”的适用存在例外,这就是该条的“但书”部分,“除非债务的不履行是基于债务人的欺诈”。在法国后来的司法实践中,将欺诈的例外扩大到了重大过失。“不履行系因故意或者视同故意之重大过失时,并不过问预见可能性之有无[19]”。
  根据英国《1967年虚假陈述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作了疏忽大意的虚假陈述时,对方当事人的所有附带损失都应当予以补偿,没有任何限制[20]。
  英法两国对“预见规则”的适用限制,完全符合建立“预见规则”这一制度的政策要求。“预见规则”的建立目的在于合理分配履约的风险以促进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积极性。但如果一项违约是因当事人的故意,则已无给予合理保护的必要性。
  但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没有规定此种例外。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例外,但对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明确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赔偿责任,该种损害赔偿责任不是基于损失的数额来确定的。对于一般合同的故意违约是否应不受“预见规则”限制呢?虽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完全可以引用《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主张不受“预见规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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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厦门明嘉律师事务所 庄瑞明
  [1] 参阅《尊重一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张科全 徐捷 著  载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7日
  [2] 参阅《违约损害赔偿研究》 韩世远 著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第197页 
  [3] 参阅《法国现代合同法》 尹田 著  法律出版社   1995年版 第299页
  [4] 原告的磨坊因一根机轴断裂而停工,原告委托被告将断轴运往格林威治换一根新机轴。原告的雇员告知被告,磨坊已停工,必须将断轴立即送去,并问何时可收到新机轴。但被告疏忽延误了运送时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停工期间的利润损失。法院认为停工利润损失是被告不可预见的,因此不支持原告赔偿停工利润的诉讼请求。参阅《违约损害赔偿研究》 韩世远 著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第239页。但在有些资料中显示,原告雇员只告诉被告:“要送的东西是磨坊的坏机轴,而且原告是磨坊主”。参阅《英国合同法与判例》 A·G·盖斯特 著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年版 第5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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