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论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预见规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原则,但“预见规则”却历史较短。该规则的产生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根据社会的需要应运而生的。因此,其产生的另一理论基础是政策的需要。正如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所说的:“自1854年起,契约的损害赔偿理论获得了全面的讨论,其起点是哈德利诉巴克森德尔案,——该案由一个并无什么名望的法官判决,其判决意见也并不出色,总之,该案毫无趣味性。那么,这样一件平淡无奇的普通案件何以立即在大西洋两岸变得如此著名呢?这也实在是法律史上众多不解之迷之一[9]”。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一下该规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就不会认为这是法律史上的不解之迷了。
  十九世纪三十至四十年代,正是欧洲工业革命结束时期。经过了工业革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到迅猛发展。一方面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和契约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大量的合同出现;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又使得合同的风险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不可预见,使得人们不敢轻意签订合同。这一矛盾将阻碍资本主义的发展,因此,需要有一项规则来限制合同的风险。“预见规则”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预见规则”也被证明是最具有效率的,“当事人通过对如果违约所会发生的危险进行计算来确定他们需要采取什么步骤以确保他们的合同得到适当履行:如果意外的迟延似乎只造成很小的损失,采取昂贵的防范措施则是浪费;该规则鼓励可能遭受异常损失的一方当事人要么揭示此种危险以使对方采取特别的注意(并相应地调整价格),要么自己作出安排防范此种危险[10]”。
  三、“预见规则”的适用——“损失是否可预见”的评判原则与标准
  作为“预见规则”里程碑的哈德利诉巴克森德尔案(见注4)虽然确立一项大家公认的规则,但仅就案件的具体判决结果来说,实际上存在着诸多疑问。如果案情如后一种情况,则因原告未告知被告磨坊已因机轴断裂而停工,则磨坊的停工损失是被告所无法预见的,因此,法官不支持原告赔偿停工利润损失的判决是有道理的。如果案情如前一种情况,原告雇员已告知被告“磨坊已停工,断轴必须立即送去”,从这一告知的情况,被告作为一个通常理性的人应该预见到目前磨坊已停工,而且停工的原因是机轴断裂,如果不及时更换机轴磨坊将继续停工这一特殊情形。但在该案的判决中,法官却认为原告未告知被告磨坊只有一个机轴,而且磨坊停工的惟一原因是机轴断裂,被告完全可能认为原告还有备用机轴,磨坊是因其他原因而停工,因此,法官认定被告无法预见磨坊停工损失这一特殊情况。按我们的观点来看,法官的这一认定是过于牵强的,也是不能自圆其说的。这个案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可预见性是一个弹性概念,它给法官留下了一个较宽的自由裁量的范围[11]”。那么,在具体的案件中,“预见规则”适用是否没有原则可循了呢?“损失是否可预见”是否就没有相应的评判标准了呢?不是的。一项损失是否属于可预见,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