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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行政法观的经济学基础——二十世纪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的经济学源流

  第三,行政行为也是一种服务。狄骥说:“所有的行政管理行为都具有一个相似的特征,因为它们所实现的是某个相似的、公共的目标。……政府及其官员不再是向其臣民发布命令的人们的主人。……他们只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而已。” 他还认为,公众不必为行政权的日益膨胀而担忧,因为“国家行为的延伸与扩张不会必然强化政府的权力。虽然政府的事务增加了,其职责范围扩大了,但它的控制权却消失了,因为没有人会再信奉这种权力。……增加政府功能,就是使某项公共服务处于它的控制之下,同时保证这项服务能够不间断地得到开展。” 从而,行政行为也就成了“以公共服务为目的的个别性行为”。
  第四,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信任关系。狄骥认为,行政行为既然是一种服务,那么它也就“只能通过其臣民对于统治者履行他们所负职责的确信来维持自身的存在。无论这种确信是否正确,实际情况都是如此。” 他说:“如果政府的权力已经走向衰落的话,它的义务仍然保留下来。……掌权者不能合法地要求服从,除非他们以履行某些职责作为回报,并且只能在他们履行这些职责的范围内要求人们服从。”
  按照上述标准,行政主体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都是公务行为;政府的职能在于通过执行法律为公众提供服务即公务,因而服务与合作关系就是公务关系;行政法的主要作用不在于确定“公共权力”的限度,而是使行政行为忠实于公共服务的目的;行政审判所制裁的行为也不再是“越权行为”,而是违反公共服务之目的的行为。“公共服务的概念取代了主权的概念而成为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将随着公务的需要而变化。 从而,公务观念成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国行政法学的主流观点,并影响到了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从此发生了行政法观念的世纪性伟大变革。 
  四、渗透了福利观念的“控权论”
  在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经营的过程中,英美等国为了应付经济危机,解决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相继采取了政府干预经济的政策措施。这种似乎是不得以而采取的非“正统”的经济理论,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开始逐步占据了主流经济学说的舞台。
  社会现实和经济理论的发展,引起了行政权力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方面,传统的权力划分原则逐步被打破。在美国,以1886年州际贸易委员会的成立为标志,新兴行政机构越来越多地行使了传统上被认为是议会独享的立法权和法院独享的司法权。“现代行政机构的显著特点是,它拥有对私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权,通常是采取制定规则或者作出裁决的方式。典型的行政机构既享有立法权,也享有裁判权。……在行政权的范围之内,行政机关制定法令和执行裁判的权力,在重要性上至少可以和立法机关、审判机关行使的权力相比。” 另一方面,政府承担的日益广泛的资源配置和福利分配的任务,使得政府的职能从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转变。在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的行政事务面前,立法和司法不得不让位于行政。被传统行政法理论“冻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成了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较少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也日益突破了传统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有限范围。而行政权行使方式的多样化,又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了更为充分的发挥。
  然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对行政权有着天然的畏惧和敌视,经济学界关于自由放任的呼声也从未销声匿迹。面对政府干预的日益扩大,周期性经济危机却愈演愈烈的现实,“新经济自由主义”应运而生,并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至四十年代形成体系。而且,随着英美两国经济实力的增强,经济地位的上升,那里又成了“新经济自由主义”的中心。奥地利学派的经济学家哈耶克(A.V.Hayek)就是当时“新经济自由主义”的积极拥护者。他对传统的“无为而治”的经济自由主义作了新的阐释。他认为,斯密理论中关于“每个人最清楚自己的利益”的假定容易引起误解。他说:“个人主义者论断的真正基础是,任何人都不可能知道谁知道得最清楚;并且我们能够找到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一个社会过程使得每个人在其中都能尝试和发现他能够做的事情。……真正的个人主义并不否认强制力量的必要性,但是都希望限制它,即把它约束在某些范围内,在这些范围内必须有其他人来制止强权,以便将其总量减少至最低限度。” 总之,新经济自由主义虽然不再因循古典经济学把政府权力限制在最小限度,只充当社会“守夜人”的认识,但是却仍然坚持个人行为形成的市场及其竞争规则是最稳定的,最适应于自我调节的制度,而政府干预只能为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做一些外在的、辅助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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