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 对市场经济在不同状况下的调整——分析经济法与民法异同
  笔者认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市场运作良好时以个体为本位的私法,而后者则是市场失灵时以社会为本位进行补救的公法。但最终殊途同归,两者在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民商法的性质和特点适合当时社会经济自由竞争和市场调节机制的需要,它通过个体自由和权益的维护,不仅促进微观领域的公平和效率,而且由于它维持了市场的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使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能充分发挥作用因而使社会经济在宏观和总体上得到调节。所以有人说,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
  但19世纪末以后,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使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失灵,其所引发的生产过剩、社会投资结构失调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是民商法所无能为力的。 此时,经济法作为市场失灵时的一种救济措施和国家的调节机制就应运而生了。从这一角度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在市场失灵时需要靠国家公权力介入干预才能恢复正常自由市场秩序的经济关系。如果说民商法是保障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第一道防线,那么经济法就是进一步在需要的时候对市场秩序进行保护的第二道防线。
  三、 从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现状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 从我国行政法的现状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目前,我国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或国家管理,并没有表示私营管理的意思,是相对于立法、司法的一个概念。行政法所调整的也主要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行政关系。 应该说,行政法对我国这样一个有着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国家来说,其产生和发展都是十分艰难的,所以其当务之急也是限制行政权的滥用,规范行政行为。在今后很长的日子里,恐怕还无暇顾及研究行政法在经济领域的适用问题。毕竟,目前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依然是发挥其政治职能而非经济干预职能。所以虽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特殊的经济关系,但它与目前我国的刚刚起步的行政法依然是泾渭分明,各有一片天地的。
  当然,随着国家职能的演进即经济调节职能的逐渐发达,国家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笔者相信,总有一天,政府职能的重心将从政治职能逐步转移到经济调节和社会福利保障等更趋社会化的职能上来。但目前来看,还过于理想化。
  (二) 从我国目前社会的焦点问题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改革开放硕果累累,但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以及在市场经济繁荣的今天,其所隐藏的社会问题却严重困扰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比如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大量的下岗工人如何安置;如何解决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恶化的矛盾;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这些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的解决,靠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自由竞争是不行的,还要靠经济法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政府直接干预社会分配,发展“预算、税收、社会保障”。 保护市场自由竞争中淘汰下来的弱者的利益,使经济法和民商法成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平点。从这一点看来,经济法还是大有作为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