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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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浅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目次
一、 从各国经济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中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 简述各国经济法学界的主要观点
(二) 分析各国经济法现象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二、 从经济法的经济根源中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 凯恩斯主义的法律体现
(二) 对市场经济在不同状况下的调整——分析经济法与民法异同
三、 从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现状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 从我国行政法的现状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 从我国目前社会焦点问题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四、 结语
经济法存在吗?它能与民法、行政法相区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吗?要回答这些问题无疑要先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个较为准确的界定。因为通常人们判断一个法域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关键是看它有没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事实上,我国许多经济法学者也都将此作为整个经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和认知入口,可见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确实非常重要。本文从分析国外两大法系中所存在的经济法现象的经济社会根源和目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经济法所担负的特殊的历史使命入手,试图逐步揭示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找到一个较为令人信服的答案。
一、从各国经济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中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 简述各国经济法学界的主要观点
通常我们都认为现代经济法产生于德国。在经济法学创立之初,德国的经济法学家就对经济法有两派不同的看法,一派认为,经济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不过是企图指出当时各种经济关系有趋向于法制化的观点而已;另一派则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企业法”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管理或完成经济企业者的事业而产生的关系;“社会法”说认为经济法是把“社会”作为调整对象的法,介于公私法之间;“组织经济法”说则认为经济法是同经济政策相适应的一个独特的法律部门。“统制经济法”说则认为经济法是统制经济固有之法。
日本也是一个经济法学较为繁荣的国家。其中较为著名的学者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法调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状况,即其中包含的与市民社会私人方面相对的公共社会方面”的内容而形成的法。 丹宗昭信则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是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一系列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