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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法与社会秩序——从罗尔斯的《正义论》看守法之重要性

  虽然罗尔斯的“服从法律,不仅服从正义法律也服从不正义法律”的这一自然义务的前提是这个制度是基本正义的,或说具有在特定环境中可以合理期望的正义性,而且罗尔斯在后来“杜威演讲”中直言不讳地承认其所致力发现的不是普遍的正义原则而是适于象美国这样的现代社会的原则,[注7]但是,这对于当今中国不可说全然不可能借鉴的。的确,新中国才建立不过半个多世纪,制度的许多地方都有待完善,国家也在不断地探索前进的方向,但有一点我们还是可以相信,中国同样需要并且也拥有正义感,中国当前的制度纵使并不完美,但也绝不是一个可以完全抛弃的非正义制度。大多数人的正义观也包含有对自由、平等的渴求,对人的尊重。因此,可以说罗尔斯的一个近于正义的社会中对个人遵从法律的要求的理论也同样适用于中国社会,并且由于中国过去的法律意识淡薄而更需要强调。对法治国家的提倡,到底该如何法治,或许就应该先从“守法”做起。
  守法,不应仅仅看作是在法律的强制性下的屈从,不应看作是一种盲从或胁迫,而更应被认为是“以行为人内在的、主动的、明确的正义价值判断为基础”,[8]是由法律的正义性引起人们内心正义观的共鸣,而使人们自觉服从,同时基于较正义的社会秩序的稳定的需求和对立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缺陷的认知而对于一定限度内即使不正义的法律也予以服从。当然,法律终究是因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必须遵守还是因其正当性而需要遵守,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是本文只愿从法律所体现的正义以及正义对个人的义务要求来谈守法之必需,以期提高守法之自觉性而不乐于从法律的强制性来谈守法之必须。当然,法律的最终彻底实施需要有强制力的保障,但过多地强调屈从并不利于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
  基于个人的正义观服从法律最能真正树立法律的尊严。虽然现在有许多对实质正义、程序正义的提倡,但这主要应依靠立法上的努力。为了民主及通过民主形成的民意,人们应当承担民主也可能产生失误的代价与风险。[9]不能因为一点点的实质正义就破坏了整个形式正义的价值体系。有法律而不遵从,其实是更大的对法律的践踏。绝对的实质正义和完善的程序正义不要说由于不可避免的缺陷而不可能真正实现,至少在可遇见的将来是难以达到的。而人人都尽自己的义务去遵守法律就并不具有什么不可逾越的困难。在守法的主体上不应有法外但书而要人人平等;在守法的内容上不应有法内选择,而是应遵从生效的一切法律。即使是不正义的法律亦不能独自反抗,而应首先服从,然后再唤起大众的正义感去废除它或修正它。只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局限同时又深刻理解守法之重大意义,人们才能真正形成对法律的敬仰,对法治的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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