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论对何种程度上的不正义要有服从义务时,就不得不提到“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罗尔斯写此书的背景和目的。表面上,这是对当时制度的一种批判,而大规模和长时期游行――黑人反对歧视运动、女权运动以及对越战的普遍抵制情绪的存在,使得要重树对资本主义民主的信心就不得不为这些行为的合理性甚至合法性进行解释和辩护。当然,这也可以理解为罗尔斯对大多数人正义感的一种呼唤,以及能求诸于大多数人的正义感而推动不正义法律向正义法律变更。其实,即使是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也不是一种随意的对法律的不服从,恰恰相反,这种不服从正是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对正义的一种坚持,对大多数人正义感的一种呼吁。以“非暴力反抗”来说,非暴力反抗的问题只产生于多少是正义的民主国家中,是对那些承认并接受这一
宪法的合法性的公民而言。非暴力反抗是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即是按良心的又是政治性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它是政治行为,因为它求助于那个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大家共有的正义观;它是公开的,是在表达真诚和深刻执着的信念;它是和平的,是在忠诚于法律的范围内(虽然在外围的边缘上)表达对法律的不服从,虽然反抗者侵犯了某个法律,但这个行动公开的、和平的性质和一种承担行动的合法结果的意愿表达了对法律的忠诚。这种形式的不服从是显然不同于好斗行为和破坏的。事实上它有利于唤起大多数人的正义感而确实推进法律向完善的正义更迈近一步,因而在一个接近正义的自由社会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与服从不正义法律的义务并不相矛盾,正如前所述,非暴力反抗不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而是对法律的尊重。行为者的不服从不是目的,也不是对其所抗议的法律的不服从,是通过对另外一些法律的不服从促进不正义法律的修改并愿意承受将导致的法律后果。而且非暴力反抗和服从不正义的法律都是基于正义的要求,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持一个近于正义的制度并推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由此可见,尽管由于不可避免的缺陷而使法律难以达到完全的正义要求,但是对法律的服从是维持一个正义的制度的必然要求,是追求稳定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事实上,如果仅因为法律未臻完善就可以成为抛弃它的理由,那么整个法律的尊严就会遭到破坏,社会就有陷于混乱的无政府状态的危险,对正义的维护与追求也就会成为一种空谈。
三、守法之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