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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探究

  2 被告的确立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日本商法作了较为限制性的规定,依法被告为公司董事、监事、发起人、清算人、用明显极为不公正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者,以及就行使议决权接受公司所提供利益的股东。【2】笔者认为,既是股东代表诉讼,公司之诉权都应可派生为股东之诉权,这样,一方面可预防和救济公司机关组成人员擅权营私,另一方面也可阻遏和消弥第三人对公司之侵害,实无限制诉讼对象和范围之必要。故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对象既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内部人员,又包括公司外的第三人,其范围应包括任何人对公司构成的民事侵权和行政机关对公司的行政侵权行为。
  3 公司和其他股东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
  基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性质,原告股东一旦起诉,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提起诉讼,但为防止原告股东与被告董事串通一气,故意败诉从中牟利,日本《商法》第268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后,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但是无理拖延诉讼或使法院显著增加负担时除外。由此可见,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既非原告,亦非被告,而是一种诉讼参加人,于原告之侧而参加诉讼,关于此种参加之性质,日本学界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种参加属于从参加;一种观点认为此种参加属于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种参加属共同诉讼的补助参加。【3】而在美国,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居于双重地位。由于公司拒绝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就其所遭受的不正当行为提起诉讼,它是作为名义上的被告(a nominal party defendant)而参加股东代表诉讼的,但同时,该公司又是股东代表诉讼中的真正原告(the real party plaintiff)【4】英国法律中亦有类似规定。
  二 请求公司提起诉讼
  股东符合了法定的原告资格要件,并不意味着他马上就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股东是代位公司行使诉权,所以股东首先必须最大可能的尊重公司的法人资格。因此,想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得首先提起书面请求,要求公司追究董事的责任。在书面请求中应写明请求起诉的宗旨和董事所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以使公司考虑是否有起诉的必要。公司机关在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应根据公司的最大利益及时做出答复并讲明理由。如果公司机关的组成人员与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或者董事会和股东会已经被实际控制,公司机关已不能独立、公正、合理的做出价值判断时,股东代表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 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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