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第252页第4至第6行:“这就()一切执法人员和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时遵守法定程序和操作规程”。根据上文意思,句首“这就”之后应插入“要求”一词。
16、 第252页第10至第11行:“在当事人提交或者执法机关和律师调查收集的(具有)证据材料中”。句中的“具有”一词似应删除。
17、 第253页第7至第8行:“执法机关(与)调查收集证据时没有也不应当有倾向性”。句中“与”字应为“在”字。
18、 第253页第9至第11行:“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参加诉讼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维护本方当事人的权益,(虽然全面)。”句末“虽然全面”一句不解,似应删除。
19、 第253页倒数第9行:“这就要求(在)执法机关和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句中第一个介词“在”似应删除。
20、 第253页倒数第7行:“执法人员和律师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得)逐一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材料”。句中副词“得”应为“地”。
21、 第254页第3至第4行:“我国三大诉讼法就调查收集证据的具体行为(规定了)方式、方法作了原则性规定”。词句文理不通,“规定了”三字似应改为“的”字。
22、 第255页倒数第11行:“向有关的(地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诉讼行为”。句中“地位”应为“单位”。
23、 第256页第10行:“这是以证据的(种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此处要讲的是对证据学理上的划分,根据前述惯例,证据的学理划分应用“分类”一词,因此句中“种类”一词应改为“分类”。
24、 第258页第6至第7行:“冤假错案是有相当数量是由于没有调查收集证据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此句文理不通,应改为“有相当数量的冤假错案是由于没有调查收集证据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造成的”。
25、 第258页倒数第7行:“由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配合)”。根据前后文意,句末“配合”应为“不与配合”。
26、 第259页倒数第10行:“法定(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执法机关职权的范围”。根据前文标题含义,句中“期限”应为“权限”。
27、 第259页倒数第1行至260页第1行:“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严禁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
43条)。词句引文错乱。
刑事诉讼法第
43条原文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