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电子签名法的一般原则。
联合国贸法会《电子签字示范法》以及各国电子签名法中提及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 签字技术的平等对待原则(即签名程序自由原则)。“本规则任何条款的适用概不排斥、限制或剥夺可生成满足规则第6条(1)条所述要求或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电子签字的任何方法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不偏重任何技术,不歧视任何电子签字的方法,这样也为电子签字方法的进一步发展预留了空间。
(2)促进各国之间和各国内部的电子商务的原则。
(3)促进法律的统一性原则。
(4)支持商务活动的原则。
(5)认证的原则。并不是所有的电子签名都能有法律效力,必须经过授权机构的认证(CA)。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的做法是为用户颁发身份证书,用以标识其在网上的身份,运用证书实现签名、加解密功能,使电子合同等数据电文符合诉讼对证据的要求,获得法律的认可。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子签名的态度及其对实务的影响
我国的现行法律对电子签名的规定是滞后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对于身份的确认一般都要求当事人“签名,盖章”。这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对法律适用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比如,我国现行的《
票据法》就不承认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支付和结算方式,我国《
票据法》第
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该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
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如何修改我国的《
票据法》或制定单独的《电子数字签名法》以适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需要是确保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