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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签名

  理解电子签名定义的两点注意事项:
  1.电子签名这个术语并不一定涉及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
  凡是用电子的方式制作的对身份进行确认的方法(method),都可以被人们称为电子签名,但是并不默认所有的电子签名都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只在一定的范围内起到认证和鉴别智能,不涉及法律效力问题,或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签名要求的电子签名才是我们所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字。
  2.电子签名功能上等同于手书签名。
  在《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指南》第53段讨论了手书签名的功能有:鉴定一个个人的身份;提供该个人亲自参与签字行为的确定性;将该个人与文件的内容联系起来。此外,由签署文件的性质而定,签名还可以履行其他各种功能。例如: 签名可以证实:某一方受已签署合同内容约束的意图;某人认可文本出自本人之手的意图;某人同意另一人编写的文件内容的意图;某人曾在某个地点的事实和时间。
  电子签名的意图也即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传统手书签名的功能。事实上,虽然由于电子签名本身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如复制件与原件无法区分,但是只要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电子签名在这点上是完全能做到与手书签名一样的确定
  安全,起到与手书签名一样的作用,甚至超过手书签名的安全性,防止伪造性。
  (二)电子签名的特征:
  从以上定义可以得出电子签名具有如下特征:
  1、技术性。电子签名依赖于电子技术,电子网路而存在,没有技术支持,电子签名就失去了载体和物质基础,网路的发展推动电子签名形式的多样化,是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的保障。这一点是电子签名有别于传统手书签名(盖章)的形式特征。
  2、排他性。某一个特定的电子签名的使用人是唯一的,加密技术上,密匙是唯一的,一把密匙对应一个使用人。每一个电子签名经过认证,可以确认只有唯一的一个信息发布者或签字人。所以电子签名与签名人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这一点是保证电子签名能具有与手书签名(盖章)相同效力的基本条件。
  3、确定性。电子签名由于受技术载体的制约,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其效力,如原件修改的隐蔽性,高复制性导致真伪难辨,所以要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必须能满足“确定性”的要求,做到被签名的“原件”内容能准确地,未经修改地,安全无损地到达信息接受方。这一特征是确保电子签名能满足“签名”要求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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