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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法律文化的基本型态与现实表征

  面对有些农村干部花样翻新的各种摊派,民众反映十分强烈,偶尔也能听到农民“上访”政府甚至打官司的新闻报道;在遭遇强大宗法势力的迫害时,能够据法力争、誓死维权的“秋菊”式人物开始出现[9]。这说明,西部一些地区的农民已具有了较强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几千年来“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所造就的相对保守、只知义务、不知权利的臣民政治人格开始逐渐向现代公民政治人格变迁。历次“普法教育宣传”使得现代法制文明观念更多地进入贫穷山区,越来越来越多的人们不再抱有“贱讼”和“耻讼”的观念了。在西部城镇,这种法律主体意识更为强烈了,近年来,不仅各种因劳动争议纠纷、消费者投诉、合同纠纷、联营纠纷、租赁纠纷、人身伤害等诉诸法院的事例层出不穷,而且以往很少见的行政处罚争议和国家赔偿案件也是屡有发生。一些知识产权案件、环境侵权案件的出现,更是说明人们已经自觉地树立了依法办事、寻求救济的法律意识 [10](P38)。在法治现代化观念不断灌输的同时,青海土族一些村落的传统家庭婚姻习惯已开始发生重大变化。1990年以后,青海土族村落开始正式执行国家婚姻法,但结婚登记表贴男女合影的规定,一开始就遇到麻烦,因为当事男女不正式见面,照合影不容易,人们就把两个人的照片拼在一起应付婚姻登记人员。到1993年,来登记的男女就普遍用合影了,现在土族流行让男女当事人在订婚前正式见面,传统的习惯法发生了现代性转向。在家族势力主宰的时代,土族中无子的人家必须在族内过继,可是,在近十多年,族内已无力维持这一习俗,现在没有一家采用这种方式,一律转向招婿。
  综上所述,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和牧民神治型法律文化大体属于义务本位的法律文化,其中蕴含的国家认同观念和形式正义理念是西部法治化进程中可资借鉴的本土性文化资源;公民法治型法律文化是典型的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是西部现代性法律文化的“星星之火”,是西部法律文化现代化建构的目标所在;草民自治型法律文化实质上是西部法律文化中特有的“荒漠化区域”,是文化上被“拔根”或被“阉割”者,其现实表征是物质和精神的双重贫穷。该文化类型几乎无法适用权利和义务这种现代性的话语系统来阐释,其承载个体有时可为一点鸡毛蒜皮的蝇头小利而大打出手,有时却为事关人命的重大利益茫然无措。草民自治型法律文化广泛分布于西部贫穷农村地区和一些山区的农牧民中间,这是承载群体数量最多的法律文化类型,是西部法律文化现代化所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对西部法律文化四种类型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事实上,西部法律文化多元并存的状况不仅见于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群体之间,而且见之于同一地区和群体之内。现在,由各种法律文化类型的相互渗透和重新整合而衍生的行为模式也普遍出现。多元法律文化共处乃至杂处、杂糅的社会背景从总体上决定了西部法律文化现代化变迁的复杂局面。这种多元的、具有历时性特征的法律文化在西部社会的共时性存在,不仅具有“博物”价值,而且具有明显的“活化”价值,在最大程度上维持着西部制度文化的“生态平衡”和“双赢博弈”,这种现象在西方世界几乎已经无法看到了。多元法律文化全体同时粉墨登场的实验性效果,使西部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研究的学术“富矿”;同时,西部法律文化的“多元和合”还是我国在法治化进程中应对未来不测挑战时的一种可贵资源和先期储备。因此,首先阐释(而非建构)西部多元法律文化互动的现状及其未来变迁的趋势,进而为西部乃至整个中国的法治建设寻找最佳的切入点,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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