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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法律文化的基本型态与现实表征

  面对多元并存的制度规则(国家法、习惯法、村规民约等),西部农牧民有时显得无所适从,有时却采取机会主义的态度。规避国家法,“私了”的情形非常普遍,通常将遵守国家法当作是在特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我利益的一种选择;既使不得已通过司法的途径来处理纠纷,也不关注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而是想方设法查询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法条,竭力避免那些不利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解释,而不是力求严格守法。这种现象不但在西部,就是在全国也具有普遍性[7](P66)。这可能主要是由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规则冲突所引发的。当然从学理上看,由于在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各类规范机制的功能通常是互相交叉渗透、协同作用的,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表明人们向社会提出管理模式的不同要求,因而草民自治型法律文化对各种制度机制的机会主义态度也可能有利各类规范机制的相互竞争和自我完善,进而催生出新的制度萌芽。
  西部贫困地区的农牧民,普遍缺乏一种精神信仰和价值依归,既没有现代民族国家的观念认同和对国家法的价值体悟,也没有少数民族那样的宗教信仰。这可能有两种历史起因:其一,基于垦植、屯田和戎边等原因,中国历史上(包括建国以来)曾有多次大规模的人口西迁,而被迁入者大部分都来自中原农耕区,定居于相对封闭的西部并经数代的繁衍生息,便逐渐遗失了祖先的中原农耕文化之根,也与作为可资信仰的儒学思想发生了断乳;其二,西部历史上的大部分游牧民族由于种种原因,最后通过垦植而转化为定居的农耕民族,安逸、散漫的农耕生活,逐渐使这些民族遗弃了原初用于凝聚游牧部落的宗教信仰。由于这一部分农牧民文化水平较低,大部分缺乏自主性,服从权威,但又不崇敬具有权威的人,缺少敏锐正确的判断能力,而且一般私心较重,但又不善于保护自己,争取权利。在西北一个贫困山村,村民们在回答“你认为贫困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的问题时,有87%的村民选择了“命不好”这一答案;而选择“缺乏科学技术”这一答案的仅占回收问卷的7.4%;选择“人的努力不够”这一答案的仅占5.8% [1](P326)。
   “草民”或“草奴”人格源于传统中国社会的一种“小人”人格,具有不孝、不悌、不仁、不义等特点。在中国西部的贫困山区,大部分农牧民对政治几乎一无所和,仅有一种生存的渴望,重生计而轻“事业”,既愚昧又不安。问卷调查中,大部分农牧民对“你在乎不在乎别人对你的评价?”问题的回答是:“在不在乎都无所谓”,“我们这号子人嘛,还算得上人吗?糊里糊涂混饭吃的人,别人爱咋说咋说去。” [1](P79) 这种态度并不是一种有修养的宽厚容忍心理,而是一种麻木状态。在这里,我们也许已经隐约地看到了西部人“等、靠、要”的思想得以产生的社会心理基础。当然,西部农牧民的这种自我贬损的草奴心态也与西部严酷的生存条件有关。不从根本上改善西部农牧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就无法消除其草奴人格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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