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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法律文化的基本型态与现实表征

  在西部社会,强调身份等级的法律文化观念可谓是根深蒂固,积淀浓厚。比如在一些农村社区,通常以辈份而不是年龄来决定一个人的地位,一些年长的晚辈总是对年幼的长辈恭敬有加。陕北人的上炕及其坐位排列习惯,也体现出浓厚的身份等级观念。比如,按照陕北人的习惯和规矩,上炕是要脱鞋的,这与一种洁净观念有关。炕上是人们吃饭的地方,也是人们晚上睡觉的地方,毡就铺在炕上,被褥就放在炕上,所以上炕脱鞋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了。但是,所谓“干净”也是一个相对的标准,如果一个人穿着打扮比你的炕还干净,他就可以上炕不脱鞋了;另外,对于某些人,即使他的穿着打扮没有你的炕干净,但你也不能嫌他脏,他照样可以穿鞋上炕,比如,尊长者。强世功在陕北采访的一起“炕上开庭”,便描述了这样一个场境:一起县法院组织的民事调解案要在某村民家的炕上开庭。法官、信用社主任、营业所主任、派出所干警和村支书都不脱鞋就上了炕,并且在相互的谦让中按某种“默会”的位置依次坐定。当采访者(强世功)刚要脱鞋时,就被主人拦住了,“烂土炕,不干净,随便上”。然而,案件当事人被告却没有上炕 [4](P492)。由此可见,在这一事件中,什么人可以上炕不脱鞋,什么人应当脱了鞋再上炕,与其说是一种关系生活的科学性知识,还不如说是一套标识人们长幼尊卑的社会身份的仪式或礼仪。
  发生纠纷时,注重调解而非诉讼是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的一个必然追求。“每有纷争,最初由亲友耆老和解,不服则诉诸各房分祠,不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官矣” [5](P277) 因此,“和息”成为民间社会解决纠纷的最高目标。在甘肃省临洮县太石乡水泉村,村民大多以这样的步骤来解决纠纷:首先,力争在家庭内部解决,若家庭内部解决不了,就请各房头最亲近且有一定地位的人进行调解,若仍解决不了,就请村民委员会解决,最后一招是向法院申诉。一般人都尊奉“气死不告状”、“家丑不可外扬”的信条,去法院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云南白族某些村落的习惯法还有明确反对斗狠好讼的规定,如:“近有仇视刁蛮小人,请讼师占原告,自鸣得意。此后不论大小事故,先由村内公处,如不合者,方可报官,否则,村不齿,为绅耆者,不可武断乡曲。” [6](P522) 
  二、草民自治型法律文化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自治”并非是基于自觉的、理性规则的治理;而是自发的、机会主义的、随机确立规则的治理;“草民”乃是一个中性的描述性概念,并没有特定的所指。借用这一概念作为分析框架,旨在弥补法律文化研究中较为流行的传统与现代二维分析模型的不足,试图概括一种将传统性与现代性双重丧失的人格类型。在西部地区,存在着一种变异的、“无政治的”法律文化类型——草民自治型法律文化。分享这一法律文化类型的群体,基本上属于“化外”之民(不带贬义),在西部乡土社会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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