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
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想型态,也是中华法系的核心“法统”和文化特质,是中国传统社会超稳定秩序结构的文化基础。尽管近现代以来,在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进程中,通过一系列激进的社会变革和文化批判,对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及其所依托的儒家宗法伦理思想进行了全面的征伐,然而,该种法律文化的历史惯性之大,超乎寻常,以至于在今天的中国政治文化氛围中仍然弥散着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的气息。由于这种法律文化类型反映的是中华法系的共性和文化上的积淀,对于较少或较晚遭遇现代性之“格式化”的西部地区,便成为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得以传承、存留和延绵的最佳时空。隋唐以前关中曾是我国统一王朝的畿辅之地,传统政治文化对西北地区产生了直接的辐射力,进而使该地区形成了底蕴更为深厚的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传统。
臣民与公民是两个相互对应的概念。运用人和人格(personality)分离的学说,可以从实质内涵上区分臣民和公民。按照现代各国民法所包含的人本主义精神理解,自然人均应具有人格,但世界法制史证明,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国家,却有完全无人格之人(奴隶)和无完全人格之人(农奴)。据此可以认为,公民是能够形成并实践自己意志的社会主体,是完全人格之人;臣民是能够形成但却不能完全实践自己意志的社会主体,因而臣民是无完全人格之人。臣民观念是非独立产权主体或具有依附性的社会成员必然产生的一种价值观念,因而在经济基础落后、人口流动缓慢、市场化程度不高的西部地区,臣民观念必然有其生存和繁衍的土壤。在大部分西部农牧民甚至一些猎民中间,都存有较为浓厚的“臣民”、“子民”和“顺民”意识。内蒙古的一位鄂温克族青年在提供给调查者的一个形象的隐喻图式中,将国家主席与工人、农民的关系比喻为大脑与手脚的关系。这显然反映出一种最为原始和朴素的臣民意识。引伸之意即为:工农不是独立的人格主体,不能独立形成和实践自己的意志;国家主席才是完全的人格主体,他能够代表所有人进行思维和决策。
人治意识的共同特征是极力推崇人的因素,而忽视制度性因素对社会治理的作用。通过观察,我们发现,西部农牧民普遍存在着深层的“清官情结”和为民请命意识,相信司法正义只能诉诸包青天式的典范人物,认为以神奇、权宜、不畏权势和尚方宝剑等人治色彩浓厚的手段是达成社会正义的不二法门。在西部社会,包青天意象以秦腔、陇剧等戏曲小说形式广泛根植于民众的心目中,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倾向,从而对传统不理性的人治文化产生了主动建构的共犯作用,使我们在走往法治的艰苦道路上,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其实,包青天是中国人治主义文化的人格代表,是一种人治主义社会的个人崇拜情结 [2](P46)。在广西苗族杉坪寨这一村落中,人们往往把本村发展的全部希望寄托于一个“能人”的引领。通常是通过一个特定的宗教仪式推选出这一能人,并在其姓名上加上“东宏”这个象征最高荣誉的称号,从此以后,他就可以穿着红绸制作的礼服,而且不管在任何场合出现,都受到大家的尊重,他所说的话也就具有最高权威性。更重要的是,这个尊号将被列入祖先的死亡名单,死后可以万古流芳 [3](P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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