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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研究

  仔细分析以上标准,尤其是第三条标准,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看似很荒谬的结论,那就是市场取向产业测试将确保非市场经济国家产业不能成为市场取向产业。MOI测试第三条标准要求几乎所有的要素投入都必须是以市场价格购买,这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根本不可能办到的。就算是在市场经济国家的任何行业当中,也不是每一个要素投入都是百分之百由市场力来支配的。另外,这个标准使商务部不仅仅要对要素投入本身的价格进行调查,而且还要将调查扩展到只是对要素投入有轻微影响的一些其他因素上来,如土地使用及能源政策等等。无疑,调查的范围将是非常之宽的,最终将导致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整体经济情况进行调查。这样,MOI测试也就实际上失去了其存在的根基,即只是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中某个行业是否由市场力来支配。可见,从此标准来看,只要是非市场经济地位已经确定,MOI测试只是走走过场。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商务部并未将MOI测试编撰入其反倾销细则,因为他们认为MOI测试对特定情形(即合适使用市场经济方法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确认并不成功,还有待于在个案中进一步发展。[16]
  3、数量限制协议
  在反倾销案中,商务部可以与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达成数量限制协议来中止反倾销调查,但是该数量限制协议必须符合美国的公共利益。商务部在作出有关公共利益的决定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协议对有关产品的销售价格及产品供应的影响,特别是与征收反倾销税相比,协议是否会对美国消费者产生负面作用。(2)协议对美国国际经济利益的相对影响。(3)协议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竞争性的影响,包括对其竞争性、就业和投资等的影响。另外,商务部在对公共利益作出决定之前,还要尽量与以下各方磋:(1)会受到潜在影响的消费产业;(2)会受到潜在影响的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和工人,包括不属于案件当事人的厂商和工人。[17]
  商务部也可以与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达成数量限制协议来中止反倾销调查,但是美国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数量限制协议的要求比其对市场经济国家要严格的多。协议只有满足以下3个条件,才能被商务部接受:(1)符合美国公共利益;(2)对限制进口数量具有切实可行的有效监督和检查;(3)能阻止被调查的进口产品对美国同类产品的削价或压价。如果商务部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数量限制协议不能起到避免抑制或压低美国产品价格的作用,则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违反协议并适用违反中止协议的所有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18] 由此可见,非市场经济国家要想同商务部达成数量限制协议来中止反倾销调查是非常困难的,这无非是因为美国认为中止反倾销调查对外国出口企业有利以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
  4、一国一税和单独税率测试
  在对倾销进口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时,美国反倾销法对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规定是截然不同的。对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分两种不同情况征税:(1)经个别调查的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的产品,根据他们各自产品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Weighted average dumping margin)确定;[19] (2)未经个别调查的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的产品,根据被个别调查的产品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Weighted average of the weighted average dumping margin)确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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