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于一般管理费用和利润,商务部通常采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企业的非私人独有(Nonproprietary)之信息来确定。
生产要素价值方法并没有脱离传统替代国制度的窠臼,只不过是改用替代国价格给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生产要素分别定价而已。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方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更为不利。它不仅否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在整个生产上的比较优势,而且还否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各生产要素投入上的比较优势。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工资率的确定方法是非常有迷惑力的,它与其它生产要素价值的确定方法有着显著的不同。工资率在一段时期内是一个常量,在具体案件中替代国的选择对其没有任何影响,具有可预见性。而且,工资率是根据众多市场经济国家的工资率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回归方程确定的,具有较大的客观性。但是这些表面上的优点并不能掩饰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质上的不公正、不合理,因为商务部所确定的回归方程本身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就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商务部所选择的用来确定工资率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回归方程的这些市场经济国家中,西方发达国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而回归方程却是适用于经济水平落后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毫无疑问,使用该回归方程将大大地高估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工资率。商务部确定的我国1998年的工资率为0.80美元/小时,竟然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200美元的泰国的工资率大体相同。[13] 这显然对我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根本无视我国劳动力成本低下的实际情况。同时,商务部也没有根据产业的不同和劳动力熟练程度的不同对工资率进行区分。可以说,美国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工资率的确定方法只不过是用来歧视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一个新花样罢了,在本质上仍然没有脱离传统替代国制度的窠臼。
2、市场取向产业测试
这是排除生产要素价值方法适用的例外情况,即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可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例外情况。关税法第773节(c)段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市场经济方法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但是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何为特定情况。在实践中,美国商务部通过采取市场取向产业测试法(Market Oriented Industry Test,简称MOI Test)来认定该特定情况是否存在。这就是说,如果经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所属的经济部门是市场取向产业时,商务部就可以采用市场经济方法来确定该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必须指出,MOI测试是针对产业的,而不是产品的生产企业。这与欧共体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市场经济待遇标准[14] 是不同的,后者针对的是产品的生产企业。
商务部的市场取向产业测试有三个硬性标准,缺一不可,列举如下:
(1)受诉产品的定价或产量不存在实际上的政府干预和介入。例如,不论是为了出口或用于国内消费,若存在国家要求的产品生产或分配,都将是裁定构成MOI的不可逾越的障碍。
(2)生产受诉产品的产业应当以私有或集体所有制为主,可以包括国有企业,但是国有比重较大将不利于作出构成MOI的裁决。
(3)所有有形的或无形的(如劳动力和间接成本)重要要素投入,甚至在构成产品价值的全部要素投入中占几乎很小比例的部分,都必须以市场价格购买。例如,如果受诉产品生产企业以国家定价购进要素投入或要素投入是由国家指定供给该生产企业的,该要素投入的价格就不能视为市场决定价格。而且,如果在制造要素投入的行业中存在任何国家规定的生产,那么该规定生产的份额必须是微不足道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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