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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研究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在确定一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时,掺杂了太多意识形态上的东西。像俄罗斯、乌克兰等原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仍然是社会主义的我国,似乎只有进行彻底的私有化,才有可能从非市场经济地位转变成为市场经济地位。这其实也是波兰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真正原因。美国的这种做法人为的将法律经济问题政治化了,背离了反倾销法的存在的根本。反倾销法的目的是纠正和防止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优势,而不是用来排除异己的工具。不论是私有制、公有制还是其他所有制国家,只要其产品的成本和价格结构按市场原则运作,就应当给予一视同仁的待遇。因此,美国必须在反倾销中抛弃对与其不同制度国家的歧视。
  
  二、美国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及实践
  1、生产要素价值方法。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产品,其正常价值一般通过其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来确定。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通过国内同类产品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来确定。[4] 但是,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产品,其正常价值一般采取生产要素价值方法来确定。[5] 生产要素价值方法是美国反倾销法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确定的基本方法。只有在例外情况下,也就是商务部发现现有材料不足以用来依生产要素方法确定正常价值时,才可以用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可比产品,在其他国家包括美国的销售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6]
  所谓生产要素价值方法是指: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商务部将通过采用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价格,对在生产该产品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的价值,以及一般费用(General Expenses)、利润、集装箱、包装等其他费用进行估算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7] 这些生产要素包括,但不限于:(1)所需劳动工时;(2)所用原料数量;(3)所耗能源及其他设备数量;(4)包括折旧费在内的代表性资本成本。[8] 上面的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替代国。商务部所选择之替代国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经济发展水平与受诉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当;(2)该国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者。[9] 在确定经济发展水平是否相当时,商务部主要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Per Capita GDP)作为比较的对象。[10]
  那么如何对以上各要素及费用的替代国价值进行具体的确定,根据商务部的反倾销细则第351.408节(c)小节及相关实践,主要有如下几条原则:
  (1)所用用来计算要素价值的信息都必须是公开可得的(Publicly Available)。但是如果某个要素是从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购买,并用市场经济国家货币支付,商务部将采用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格来确定该要素的价值。如果某要素中只有一部分是从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购买,并用市场经济国家货币支付,另一部分则是从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购买,商务部将采用实际支付给市场经济供应商的价格来确定该要素的价值。
  (2)尽量只用一个替代国的相应价格来计算各要素的价值(除了劳动工时)。
  (3)直接规定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工资率。商务部首先将对市场经济国家的工资率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Per Capital GNP)[11] 进行回归分析(Regression Analysis),推导出它们之间的回归方程。然后将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代入回归方程,计算出非市场经济国家各自相应的工资率。商务部每年将采用最新的相关数据,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工资率进行修正,并将修正的结果公之于众。商务部2000年5月修正的1998年市场经济国家工资率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回归方程为:工资率=人均国民生产总值×0.0004642+0.453897。我国的1998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750美元,商务部将其代入方程,从而计算出我国的1998年工资率为0.80美元/小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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