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或控制的程度
商务部指出,波兰的国有企业从业人员低于国内全部就业的50%,产量只占全部的60%。虽然大量企业财产仍然由国家控制,但只是为了有序地进行私有化,以免造成经济上的混乱。同时,波兰的国有企业法保障了国有企业独立的、自行管理、自负盈亏的法律地位。而且国有企业已经摆脱了与国家的传统的财政联系。波兰已经急剧削减了直接转拨资金及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商务部还注意到,在同一行业,国有企业表现各异,破产数目也增加了。而私有企业不论是在就业、产量,还是在数目上都相对增长。另外,波兰的反垄断法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而不论其所有权如何。
商务部认为乌克兰进行私有化并不坚决。众多产业部门都没有私有化,如能源、交通、冶金、化工等。而且,乌克兰出口潜力最大的企业都集中在这些部门。另外,外国人不能直接参与私有化,必须经过中间财政机构。在此案件中,商务部还注意到涉诉乌克兰公司并不是完全私有的,政府并没有卖掉在其中的股份。因此,商务部拒绝了乌克兰的市场经济的请求。
可见,对于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或控制的程度,商务部主要是审查私有化的性质和程度,仅仅移交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大量的行业真正的私有化,包括一些大型和出口导向的企业,彻底摆脱政府的控制。对于剩余的国有企业,必须要有独立的地位,只能接受最低限度的政府财政支持。
5、政府对资源配置以及对企业价格、产量决定权的控制程度
商务部认为波兰90%以上的价格都是由市场决定的。即使是那些仍然管制的价格,如电、公共交通等,也由于削减消费补贴而上涨。政府允许通货膨胀使价格和国际市场保持一致。波兰解除了对资源流动的限制,允许企业根据价格信号自行分配资源。而且,波兰
宪法保障了拥有和使用财产以及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商务部唯一的不满之处,当土地是国有企业的或买家是由50%以上由外资的企业时,波兰政府对土地购买进行的限制。但是,商务部认为这可以谅解,因为这是为了防止国有企业买地以保持其偿付能力。另外,商务部还注意到资源从国有流向私有,从低效率的乡下流向高效率的城市。虽然失业率在增长,但是城市地区相对较低。
商务部认为乌克兰仍然保持了对企业价格、产量决定以及资源分配的很大控制权。乌克兰的国有企业和垄断企业必须按政府的指令行事。乌克兰对影响整体经济产品以及垄断企业的任何产品都进行了定价。而且,政府还可以要求垄断企业上缴超额利润。并且在乌克兰,35%以上的产品市场份额就是垄断。
可见,对于政府对资源配置以及对企业价格、产量决定权的控制程度,商务部着眼于政府是否允许市场决定资源的分配,是否允许通货膨胀朝产品真正市场价格的方向自然发展。消除补贴、政府对不干涉的保证、资源从低效率地区和国有流出等,将被视为是不受政府控制的证据:
6、商务部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在这三个案件中,商务部没有考虑以上五个之外的其他因素。就算是有,如关税法和反倾销法与GATT保持一致等(可归入第三个因素),也可以归入上述五个因素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