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
商务部认为波兰的货币Zloty具有内部可兑换性,足以使波兰的经济和世界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虽然它并不具有对外可兑换性,但是商务部认为,缺乏对外可兑换性是波兰为了防止资本大战而损害其改革成果而对资本项目交易进行的合理限制。况且,西方七国(G7)中的法国和意大利的货币也不具有完全可兑换性。
乌克兰也声称其货币Hryvnia具有内部可兑换性。但是商务部认为Hryvnia在乌克兰和一些新独立的国家(前苏联解体所形成的国家)之外,不具有可兑换性。而且,乌克兰还要求企业将外汇收入的50%按照中央银行的汇率兑换成本国货币。因此,商务部认为Hryvnia不具有足够的可兑换程度。
可见,对于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商务部并不要求充分的可兑换,内部可兑换就可以了。而且,还可以为了防止资本损害改革,对资本项目进行限制,但是不能存在对外汇收入的严格兑换要求。
2、企业与劳工通过自由协商确定工资率的程度
商务部认为波兰的1989年
工会法保障了工人根据他们自身的需要和利益结成工会的权利。而且,波兰的工会具有自决权,不受政府和雇主的干涉。工资由工会、资方和工人委员会三方协商确定的。劳资协议也无须经政府登记注册。同时,商务部指出在波兰对自由协商确定工资率的最大障碍是Popiwek(一种针对国有企业过度工资增长的工资税),但是该税并没有在实质上造成障碍,因为企业愿意并实际上支付了该工资税。
工资率在乌克兰被认定不能自由谈判确定。虽然,乌克兰的法律规定劳资双方必须经过自由协商来确定工资和报酬。但是,政府极大程度地参与了工资率的确定。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工作进行分级并根据工作的性质及工人的熟练程度设定工资。而且,还要求私有企业也建立相似的工资制度。另外,乌克兰对工资的支付方式也有相关的规定。
可见,对于企业与劳工通过自由谈判确定工资率的程度,商务部非常看重保障工人结成工会和集体自由协商等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存在。工资税是不能被允许存在的,但由企业承担的除外。国家不能根据工作的性质以及工人的熟练程度设定工资,但最低工资除外。而且,也不能限制工资的支付方式。
3、外国公司举办合营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被允许的程度
商务部认为波兰法律允许外国个人、机构参与合营而无须特定的数量或价值贡献要求。外资企业同波兰相应企业具有同等地位,无论是在国内市场和出口市场进入、经营活动的范围、原材料的投入和供应、还是税收上。而且,也不存在外汇平衡要求、出口替代政策或国内生产要素购买等限制。
商务部认为乌克兰也满足了该程度。乌克兰外资法保障了外资企业与国内相应企业的平等地位,并提供了对他们免于征收的保护,以及可不受限制遣返其利润。而且,乌克兰签署了众多双边投资协定,并且还是1958年纽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
可见,对于外国公司举办合营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被允许的程度,商务部主要是看外资企业是否具有同国内相关企业一样的地位。这个同等地位既包括所有权、投资,也包括遣返利润、征收、税收、市场进入等等方面。另外,还有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