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对待
这是公正原则应有之义,如我国澳门《行政程序法》规定“与私人发生关系时,公共行政当局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得因被管理者之血统……而使之享有特权、受惠、受损害或剥夺其任何权利或免除其任何义务。”同该原则相对应的制度有回避制度、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等。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程序措施应当与欲施行的目的之间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比例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特殊性。即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为实现既定目的而设计的,可以实现该目的;第二、必要性。除所采取的特殊措施外,没有其他给关系人或社会造成更少损害的措施;第三、相称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与其目的之间具有相称,即具有比例关系或者可比关系。
平等对待高速的是行政机关与私人之间发生关系时,禁止行政机关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或不同情况相同对待,即要在不同私人与政府之间维持一种类似等腰三角形的关系:
政府
私人A 私人B
而比例原则则是要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均衡,是一种双方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乃是私法关系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建立在主观的“善意”与客观的“衡平”两项基础之上,前者要求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应本乎至诚,不容心怀诡诈,对于先前的所作所为,不容任意推翻;后者则指人际交往应顾及正义,公平的贯彻,以维护正当、善良的秩序。
诚信作为私法领域的最高原则,是否可为公法甚至行政程序法之基本原则呢?吾人认为可以,理由在于:
1、诚实信用,是国家、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本秩序,也是社会所尊重与推崇的起码的伦理要求。政府为良好公德之倡导者,也自应为良好公德风尚的践行者。
2、从法律关系的本质上来看,行政法律关系和司法关系在现代法治社会下,实无本质上的差异。何况今日的行政法律关系并非单一的权力统属关系或支配关系,尚存在公法上的管理关系、契约关系、指导关系、乃至私法关系。诚实信用原则,为一般法的原则,非任一法所独有,即使在支配关系上亦可适用。
3、从法的本质看。在实现正义方面,公法与私法最终目的是归一的。诚实信用作为实现正义的方法之一,亦应适用于公法和私法。
4、事实上,诚实信用原则如今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已多承认。如德国、韩国、葡萄牙、中国台湾的行政程序法均确定了该原则。
诚实信用在行政程序法上的要求是:
(1)行政行为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
(2)行政处理撤销权的限制
(3)行政承诺的践行。
(4)行政裁量的拘束。
(三)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设定行政程序应当确保行政职权在行使时具有一定的行政效率。因为,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如果没有行政效率,行政主体就不可能很好地管理行政事务。但是,提高行政效率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为了确保效率原则的贯彻实施,行政程序法应当确立如下制度:(1)时限制度。时限是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作为,待法定期限届满后即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2)代理制度。(3)不停止执行制度。此外,还有紧急处置制度,委任制度等。
另外,对行政行为顺序性的要求也是行政效率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行政程序的各项制度表现为一定的顺序性。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顺序,就是程序违法。顺序性是行政程序实现性的表现和要求之一,其实质在于保证行政程序的合理运用,防止因时间上的差异而使行政程序徒有虚名。因此,有些学者将顺序性原则作为独立于行政效率原则的基本原则是有失妥当的。
五、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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