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至于行政法治原则(有人称为依法行政原则)是否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近年来许多学者均持肯定看法[26]。但是,应当看到,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总的基本原则这似乎是理论界和实践界一致的共识,将这个大的原则套用在行政程序法这个行政法的子法之上是否有过大之嫌?具体法律要形成自己的原则,否则就丧失了具体法律的特征。“依法行政”之中的“法”固然包括实体法,行政程序法更是其文中之义。并且 ,合法原则的提法犯了缺乏前提的逻辑错误。这个原则的含义是“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但是行政程序法本来就是规定程序的,在它制定之前,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还没有确定,也没有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依照,怎么让立法者按照这个原则去设计行政程序法呢?
  下文具体论述各个基本原则及其内涵:
  行政程序民主原则
  行政程序民主原则是指行政程序的设计和进行应当确保公民的有效参与,应当处处体现公民意见和呼声。民主原则的政治基础是人民主权,宪法基础是公民的参政议政权。民主原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法原则,因为民主权利的落实需要程序保障,因为世界各国对民主落实的程度差别不在于是否承认人民主权,是否规定公民的参政议政权方面,而是在落实民主权利的程序方面。就行政民主而言,关键在程序。无论是实行民主模式还是实行效率模式,无论是着眼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还是着眼于保护公民,施行行政民主都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理和标准[27]。
  行政程序民主原则,体现在如下具体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是指对重要的行政行为,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要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让公民了解。这些行政行为主要是制定行政规范、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以及进行行政裁决的行为。行政公开原则实际上是行政程序法的特有原则,也是行政程序法区别于行政实体法的根本标志。它是政治活动公开化在行政程序上的体现,是公民参政权的延伸。行政行为的公开化有利于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并使公民能够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从而帮助克服官僚主义,同时也保障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监督。[27]
  从行政公开与行政公正、行政效率等各原则的关系也可以看出,行政公开原则在各项原则中都有一定的表现,而且它们也在一定程序上对行政公开原则有所要求。行政公开原则表现于行政程序法的各项原则和各项具体制度中。而对行政公开原则的强调和重视,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可以从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及其作为补充的《阳光下的政府法》、《情报自由法》,到1990年意大利的《行政程序法》,再到1993年日本《行政程序法》都把行政公开原则置于突出地位并贯彻始终得到说明。
  行政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指公民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有权表达自己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重视的原则。参与国家管理活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西方国家把这项权利称为“被听取意见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heard),我国学者将其简译为“听证权”,听证制度是体现参与原则的主要制度。
  参与原则与公开原则的区别是:公开是公民对行政行为“知”的权利,参与则是其“为”的权利。参与原则与公正原则的区别是:公正是公民在行政行为中的客观要求,参与则是其主观行动。无“知”则难“为”,没有客观条件,主观行动难以实现。
  行政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在程序上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行政公正原则是现代行政程序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各国行政程序法都贯穿这一原则。而与行政公开原则相比,行政公平原则具有较强的实体性和目的性,行政公开原则则具有较强的形式性和手段性。但两者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程序正义论的具体表现,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具体原则。行政公正原则具体表现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