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我国要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就必须符合当今世界行政程序立法目标模式的发展变化总趋势。“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渡时期。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得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迥异于西方国家。现实决定了我国向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能经历一个从“自由放任”到“积极干预”的漫长过程,同样,行政程序立法也不可能走所谓的先讲效率,而后再谋求权利保障的西方老路,从基本种意义上,西方国家市场经济顺时发展的历史过程,在我国必须同时起作用,因为我国所要建立的是现代市场经济。”[23]从这一点讲,权利优先理应成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模式。
第三、从我国行政权运作的现实需要来看,行政主体的权力过大,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过重,而市场经济不仅是效率经济,更是权利经济,作为权利经济之保障的行政程序法特别注重通过规定听证程序、情报公开程序、裁执分离程序、相对人参与程序、救济程序来保障相对人的基本权利。这恰恰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当务之急。
四、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抽象的目标模式与具体的法律规则之间的中介,不管它是法条化的或是隐蕴的,都发挥着克服成文法之局限性的功能。纵观各国行政程序法,尽管它们所设定的基本原则在数量和内容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但它们在基本原则上也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这说明,行政程序无论在哪个国家或地区,在其基本原则上必然存在着基本些共同的规律性内容,而一国或地区因法律制度、传统文化、历史因素等所致国情的差异性,也会对一国或地区设定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方面产生影响,形成自己的特色。研究各国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对我国具有借鉴作用。
美国
美国在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受传统的法律思想影响比较大,因而该法比较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但自本世纪六七十年代后因《情报自由法》和《个人隐私权保护法》的颁,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精神有所改变,即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开始考虑行政效率的要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但该法的条款中蕴含着如下基本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公正原则。
奥地利
奥地利的行政程序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因而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程序效率上的价值取向在其现行《行政程序法》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奥地利《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首推效率原则。尽管奥地利《行政程序法》重视行政效率,但是,在确保基本行政效率的前提下,也承认公正原则并以此为指导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此外,受法律经济学思想的影响,经济原则也是奥地利行政程序法的特有原则。
日本
日本在战后所进行的行政程序立法前后长达近半个世纪,这是一个美国用英美法系的法文化传统改造日本在战前所形成的。大陆法系特征明显的传统法文化的过程。战后初始,日本社会秩序比较混乱,客观上需要一个有力的政府去治理社会。因此,战后不久成立的“临时行政机构改革审议会”提出制定“行政运营法”时,就将政府活动的行政效率列为首要原则,但这一提议受到当时美国占领军的反对。1952年,日本“行政审议会”颂“国家行政运行法纲要”,这一纲要被看成是日本行政程序法观念转折的一个标志,已经提出公正原则。日本1964年行政程序法草案确立了行政程序法的两大原则,即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自由社会因强调保障公民个人权利而推崇法律的公正性,但进入20世纪以后,社会的发展客观上需要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能够迅速、高效地发挥作用,各国行政程序法均顺应这一潮流。但日本似乎没有感觉到这一变化,反而在1991年公布“行政程序法纲要案”,抛弃了效率原则,突出了公平原则,增加了公开原则。这一精神为日本在1993年公布的《行政程序法》所接受,因此,日本《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公正原则和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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