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纯粹采用公正模式而完全排斥效率,或纯粹采用效率模式而完全排斥公正都是不存在的,一般都是以一种模式为主而兼采其他模式的优点。因此,所谓公正模式裨上是意味着该国或地区的《行政程序法》俦考虑的是公正而将效率置于次要位置;反之,则是优先考虑效率而将公正置于次要位置[20]。并且各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总体上有趋同倾向。如西班牙,有的著作把西班牙行政程序法典明确划入所谓效率模式[21],但如果仔细阅读该法典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其“效率”和“维权”始终是与“为公众服务”、“保护公民的权利”联系在一起的。目标模式的分野已不像数十年前那样清晰。
第三、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并不是立法者任意选择的结果,它取决于一定的因素。目标模式的确定,受行政权力的运行状况、程序价值取向、法律价值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22]。1、对行政权力运作的现实需要。公众对行政权力运作的现实需要对立法目的的确定具有直接影响。如果制约行政权力的需要大于提高行政效率,立法者将侧重于保护公民权利,反之,则侧重提高行政效率。2、程序价值观的影响。在程序价值取向上崇尚正当程序的国家较之追求实体真实的国家更倾向于选择权利模式,反之,则倾向于选择效率模式;3、行政法观念的影响。行政程序法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因此,不同的行政法观念,对立法目的的选择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来说,将行政法视为“控制行政权力的法”的国家较之将行政法视为“行政权力运行的法”的国家,更倾向选择权利模式,反之,则倾向选择效率模式。4、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目标模式的确定,其实质是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因此,注重个体的国家相对注重公共秩序的国家更倾向选择权利模式。
(二)我国的选择
目标模式对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关系到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基本制度的建立,关系到行政程序法功能的发挥。
1、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关系到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有什么样的目标模式即会有什么样的基本原则。比如奉行公正模式的行政程序法特别强调行政过程的公平原则、行政活动过程顺序的合理性原则以及相对人的参与原则,以确保行政活动的公正、合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奉行效率模式的行政程序法则特别倚重行政活动过程的经济、便利原则,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原则,以确保行政活动的迅速、灵活、经济,达到行政活动的高效率。
2、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关系到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建立。从最直接的关系看,行政程序法的制度内容受制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取决于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可见,目标模式决定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从而决定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如奉行公正模式的行政程序法特别注重以听证制度为核心的行政公开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告知制度、教示制度、回避制度等旨在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而奉行效率模式的行政程序法则特别注重时效制度、自由裁量制度等保障行政过程效率的程序制度。
3、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直接决定了行政程序法功能的发挥。一国行政程序法能够发挥什么样的功能,既非行政主体所决定,也非取决于行政相对人的愿望,而是直接受制于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奉行公正模式的行政程序法其对行政权的监控和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功能十分突出。奉行效率模式的行政程序法,其追求行政过程的经济、速度,以实现其行政高效的功能非常明显。
我国要制定一部顺乎世界民主潮流,适应现代法治社会需要,为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有效法律保障的行政程序法,其面临的首要问题同样是选择何种目标模式。其理由在于:
第一、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在于以公正为主,兼顾效率。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受制于其价值取向,既然我们将公正确立为行政程序法的首要价值,那么目标模式的确立应符合这一价值追求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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