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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独立之体制障碍分析

  (四) 从冤错案追究制度看法官管理思路的转变
  所谓借案追究制度是指法院内部对审判案件发生错误裁决结果或违法办事的法官,按照岗位责任、人事管理、纪律等规定予以追究并适当处罚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确实可以防止法官循私舞弊,而且还可以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促进司法质量的提高。但这一制度的背后隐含着这样一个命题: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唯一正确的裁决,否则就是错误的,并且我们只能作出这样的裁决。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在审判中追求实质公正的思维一脉相承,作为理想,这一原则无疑是正确的,但审判是一种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的活动,其参与主体是活生生且有自身局限的人。法律是规则的组合,也有其不可克服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矛盾,故对任何案件我们只能裁决更能为社会所接受,而不是更正确。传统思维将审判理想与审判实践混为一谈,这正是这一制度的最大缺陷。程序正当是审判现代化的中心议题,法官裁决的正当性源于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法官地位身份的独立性,而不是通过对其所裁决实体结果的审查与追究来实现。也正因为错案标准难以把握,由此产生的惩罚权的主观随意性增大了,实践中推行这一制度就出现了许多偏差,如有的法院简单地以案件被改判和发回重审作为判定错案的依据,岂不知“因为是最终的,所以是正确的”这一符合法律程序逻辑的命题却不符合最起码的哲学逻辑。据有的学者考证,国外也曾实施过这一制度,但因其难以弥补的缺陷,在19世纪便消失了(注8)。我国现在推行这一制度反映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急躁和短视,也折射出我国现行法官管理思路的重大偏差。我们应该转变目前的思路:从对法官施压转变到提高法官素质和加强地位保障上来;从对结果的关注转移到行为过程的监控上来,以促进审判独立,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注: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81页;
  (2)叶传显《利益多元化与法治秩序》,1997年《法律科学》第4期;
  (3)<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67页;
  (4)《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报》;
  (5)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2 页;
  (6)同(5);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6页;
  (8)参见周永坤《错案追究制与法治国家建设》,1997年《法学》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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