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使得法院依附于地方。
具体表现在:1、按行政区划设置地方法院,实行条块分割,司法管辖区域从属于行政管辖区域;2、组织机构不平衡,法院与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对等,法院领导不在地方“六套领导班子”之列;3、组织人事权依附地方,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人员进出需报请同级政府编制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法院干部从属于行政干部;4、财政权依附于地方,法院所需费用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从地方财政统一列支,法院切身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同级政府的支持。“失节”事小,“饿死”事大,在此体制下,一方面,地方法院只有与地方政府合作才能正常开展工作,在审判过程中自然会竭尽全力维护本地区的实际利益,从而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本就处于强势地位的地方行政权必然会不断膨胀,“得寸进尺”,有恃无恐地侵占审判权力领域。
笔者这里有必要澄清,审判独立和坚持改善党的领导之关系。在我国,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而我国党政不分历史较长,地方党权和行政权往往结合在一起影响审判独立,地方党委非法干预审判权已权力地方化的重要根源之一,具体方式有:制定规范性政策,批示协调具体案件,批条子打招呼等等。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由此可见,党的领导不是包办、也不是管理,党的领导要靠法律、要靠科学、靠对人民事业的忠贞换来的人民拥护,党法不分、以党代法是可怕的,更可怕的是有的人、有的机构组织利用党的名义粗暴地干涉审判权,这样的后果就不仅仅在于影响审判独立,阻碍依法治国了,更为严重的是会削弱甚至动摇党的领导。
还有即是如何处理人大监督和审判独立的关系。应当承认现有的监督机制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目前的司法腐败、审判不公问题,于是个案监督便随之产生,但当我们理性地去思考,却发觉有许多疑问:其一、 个案监督有法律依据吗?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应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人民法院不能因独立行使职权而拒绝人大监督,但是能不能因
宪法没有将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不能干涉审判独立的行列就认为人大可以对具体司法活动任意介入呢?其二、个案监督在法理上说得通吗?监督的本意是只能涉及过程和规则,不能针对结果,而个案监督针对的显然是结果,这种结果和相应的审判过程之间有必然联系吗?其三、具体有谁来监督?证据的运用、逻辑的推理和法律的理解并非非职业人士所能做到,而人大缺乏必要的法律专业人员,再说人大中行政官员和有行政背景的人占绝大多数,个案监督是否会成为行政权干预审判权的又一通道呢?其四、各种监督之间能协调吗?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法院内部也有一套监督体系,这三种监督能衔接好吗?如衔接不好,司法权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不能得到保证,会使解决的社会矛盾,和调整的社会关系,重新回到不稳定状态。其五、法院监督错了怎么办?法院判错了,还有检察院和法院内部的监督,如果人大监督错了,有谁来再监督,总不能让全国人大成为终审法院吧?其六、其实这种人大监督本就是审判权力地方化的体现,人大是地方人大,人大的监督不可能脱离地方利益而存在,人大与各地党政及利益集团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又怎能保证人大监督会是真正中立的监督呢?其实,人大运用现有方式监督审判会大有作为,如依法对法院工作进行评议、依法对案件提出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违法违纪法官弹劾罢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