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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评析

  但是不可否认,有关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还并不完整,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系。
  (一)约定的时间。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夫妻双方既可以在结婚前约定,也可以在结婚后约定。而随时要求约定财产是否能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呢?如果对此做出肯定的回答,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提出约定财产,另一方反对时,是否有可能追究反对一方的责任呢?这个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这一系列问题只有靠法官来回答了。
  (二)约定的方式。约定的方式主要有要式和非要式两种。夫妻事先约定财产,将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未来承担债务的财产产生影响,换言之,约定财产的内容涉及仅以夫妻一方或仅以特定的财产承担债务,这就可能会减少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由于新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的具体方式做出规定,这就导致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适用上没有明确的标准:我们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双方对财产已经做出了事先的约定,并进一步确定应该以哪一部分财产清偿债务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如果允许以非要式的方式进行财产约定,那么夫妻双方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主张财产已经约定或没有约定,而债权人同样可以自由的选择“知道”或“不知道”该约定。这样势必造成夫妻财产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稳定。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应该是有特定形式,履行一定手续的。可以考虑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对财产的约定只有经过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有关记录应该向任意第三人公开。至于这种公示可能暴露私人财产的隐私,这也是夫妻双方自愿接受的,因为夫妻双方既然希望使其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就必须要公示,而公示就必然意味着将其某些财产的秘密公开。
  二、法定财产制
  新婚姻法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在没有约定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划分;在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离婚时有关债务的清偿;还在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过错责任。以上构成了我国的婚姻关系中的法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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