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爱情合同”的合理性

  合同自由即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合理延伸,它包括以下内容:1.缔约自由,即当事人可以组又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2.相对人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3.内容自由,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4.变更或解除的自由,即当事人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或行使解除权将合同接触;5.方式自由,即当事人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合同正义,属于平均正义,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以及合同上的风险和负担的合理分配。
  合同正义和合同自由一起,构成了合同法的基础,二者必须相互补充,彼此协力,才能时间合同法的机能。 从哲学层面分析这个问题,可认为是一个“正义”与“效率”的协调问题。
  最后,所谓“鼓励交易”,顾名思义,就是指鼓励合法、正当、自主自愿的交易;即鼓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真实意思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交易。具体地说,有如下几条鼓励交易的措施(当然是从合同法的立法角度)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和种类;2.规定比较详尽合理的邀约、承诺制度和合同成立条件,是缔约人清楚缔约规则,了解在各个阶段的权利义务,以提高缔约成功率;3.在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不是撤销;4.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总之,“鼓励交易原则”可是位前两条原则的推论和必要补充。
  由上述三原则,我们不难看出合同法中一以贯之的主线索,也可成为合同法的价值基础——效率本位。合同法作为异步上市法律,必定是产生并服务于市场经济这个经济基础的,这就决定了它的宗旨是效率优先,鼓励交易。因为没有交易的市场是不可能存在的。
  换一个角度,“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精髓所在,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就是基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契约,这一契约就是特定当事人在特定交易中的“立法行为”中产生出来的仅相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得罪特别的法律。。基于“意思自治”的要求;在考察某一具体交易行为时,优先使用双方当事人就此项交易而缔结的合同,当然这是在克同有效的前提之下。总而言之,应强调“契约神圣”,并一次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前提。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