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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情合同”的合理性

   3.再回到组织这个层面上,由于前面所说的原因,当组织成员之间有特殊的情感关系时,就会干扰个人的价值判断,使个体、群体行为偏离社会的价值规范和组织目标,这也是当今社会风气不正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人在工作中过多参杂个人感情,背离原则,出事不公,甚至徇私枉法;有的单位任人唯亲,近亲繁殖,陈陈相因,窒息了创造活力;有的领导为了维系感情,管理不严,赏罚不明,造成人心涣散。至于非正式组织的消极作用(体现位特殊的小团体利益),也是情感因素在群体心理中作用不当所造成的。类似的事例不胜枚举。以至于许多学者指出“东南亚金融危机”原因很多,但是在经济、社会活动种裙带之风盛行,制度建设落后所带来的腐败现象难辞其咎,被称为“裙带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而组织成员之间的特殊感情关系又成为了裙带关系中的凝结核,其消极作用不可小觑。
  好了,经过上面三层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组织成员间的特殊情感关系能对企业绩效的提高带来多大负面影响了。但您或许会认为由耸人听闻之嫌,或许会认为笔者草率得奖人际关系与爱情等同起来。其实并不尽然。因为笔者认为上文所作的推理仅是为了说明一种趋势,一种可预见性,而非事实的必然;另外,笔者也认为爱情是人际关系的内核,诗人情网种的纲目,具有其他人际关系所不能比拟的强烈而持久的动机作用,因此,以爱情作为主要线索,引出一般性的人际关系的结论也是不无根据的。
   (二)上一个问题,笔者是站在组织管理者的视角上所作的合理性论证,由于彼此间存在隶属关系,所以略嫌不够公平。下面,就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企业和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借此说明“爱情合同”中队权利义务分配的合理性。
  首先,分析一下企业具有的“比较优势”及其对二者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的影响。
  企业作为一个组织,相对于个人而言,当然地具有一定整体性优势。企业拥有个人所无法比拟的雄厚资金、丰富信息:企业集中占有了组织的全部或大部分动产和不动产,拥有随时随地按照组织目标对资金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软件上,一方面,企业局与“个人—群体—企业—群体—个人”这个信息互动链条的核心,也是信息处理与决策的枢纽,享用着最丰富的综合信息流。另一方面,企业决策一般是由其专业决策机关做出。无论是个人决策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还是集体决策的“董事会制”,由于其决策的专业化、权威性以及全局性,其决策效率、质量都远远优于个体员工,更多地体现了企业整体和长远的利益需要。正是基于企业在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上的“比较优势”,按“波斯纳定理”的要求,企业当然应享有根据企业长远利益和发展目标的实际需要制定一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的权利。笔者据此认为,“爱情合同”是企业的一种预防性的管理措施,其着眼点在于,通过“爱情合同”一类的价值导向行为,使员工的包括情感生活在内的主要个人行为也能符合企业目标的整体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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