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不朽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中,按照波斯纳的定义,正义不仅之一定程度的经济平等,而且他最一般的含义就是效率。所有的法律活动和全部的法律制度都应当以有效的配置资源,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对正义的追求不仅不能无视效率,而且这种追求本身就包含了对效率的追求。效率的最大化构成了正义的一个标准。而效率是用收益或成本来衡量的。在法律中,正义又必须通过对权利和责任的特定安排来实现。于是,只有当权利和责任的配置能实现最大化的收益豁嘴小化的成本时才算是正义的。
于是,由此引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波斯纳定理”,即:“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付与那些对权利净值评价最高并且最珍视他们的人。”该定理还有一个推论,亦即其对偶形式:“在法律上,事故责任应归咎于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没有这样做的人。”
“波斯纳定理”的实质是:在权利和义务的安排上,要求体现“比较优势原理”。经济主体在风险偏好,信息拥有量,财产拥有规模和决策能力等方面是有差别的,这些差别作为约束条件影响着权利的运作成本。因此,按“平等竞争,能者居之”的原则分派权利和义务,是一种体现效率标准的权利安排。
到此为止,本文的基本本理论框架已初现轮廓,下文中笔者的论述毫无疑问将再这以框架下展开。处于方便,笔者将直接运用波斯纳先生关于正义,法律的功用以及有关“波斯纳定理”等若干现成理论,而不再作逻辑推理的所时,这也正是遵从了波斯纳先生的教诲:一切从效率出发!
第一部分 经济分析
再开始这一部分论述之前,恐怕还要花点笔墨来讨论一下“现代企业中的人”,因为这对下文论述中的企业与个人关系的明确有重要意义。
人生而具有两种属性:本体性和工具性,本体性与自由主义思想紧密联系,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并不难理解。关键在于对“工具性”的理解上,人既然是以自我为本体的,又怎会成为工具的呢?这得从现代社会的社会生产形式谈起。现代社会的生产具有生产社会化和分工化的两大特征或趋势。因此,从社会这个宏观角度看,社会和企业都是功能性系统。所谓“功能”就是系统的输入与输出之间的对应关系,表现为一定的绩效,也就是受益与成本的对比。然而,个体这个系统元素是不能单独实现系统功能的,他只能借助于系统中的其他元素才能共同实现系统的功能,同时它本身作为系统元素的功能也不是独立的,而是趋向于、服务于系统功能的。这就好比一台机器,只有以两个零件是无法运转的,必须在所有零件协调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发挥作为机器的整体功能。由此可见,在组织(企业)这个特殊的生产背景下,组织(企业)的系统功能性特点决定了组织成员在组织(企业)内部必然处于相对的工具性地位,他们的包括感情生活在内的主要行为都应服从于组织(企业)的整体目标的实现。在如此背景下,组织成员不再仅仅作为一个个体自然人,而是作为一个工具性的社会人。这也是下文展开论述的一个基本立足点。下面,笔者将试图通过回答几个问题来完成这部分论述:
1. 在组织(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恋爱结婚是否是“可预见的能对企业绩效带来负面影响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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