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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教育的再生——以司法改革和法律教育现代化为目标

  2、进一步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使成为职业教育。如前所述,未受过正规法律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现象,乃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至今尚未革除的严重问题,今年修改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仅将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提高到法学或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这体现了以学历作为衡量司法者素质的尺度的错误认识。非学法律不可司法,其道理如未学医术不可持刀下药一样的浅显!在日本,今年的“司法改革中期报告”预定将法曹的培养定位于法科研究生院 。我国应尽快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关于法律职业条件的规定,将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或法律硕士毕业,并且取得相关学位作为起码的条件(笔者认为学历与学位必须同时具备方体现其条件合格)。同时,也应以此作为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资格条件。
  在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中,未受过正规法律教育而通过考试的大有人在,有的甚至名列前茅。尽管律考的难度一年比一年提高,但能否真正选拔出优秀的法律人才还是有疑问的,毕竟律师考试的思路不同于大学的法律教育,这也是许多法学专业毕业生未必能通过律考的原因。但是,律师考试制度绝对不可以取代法律教育,而必须以法律教育为基础。笔者认为,要保证司法统一考试的客观性、可靠性、引导我国的法律教育转向职业教育,应将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也仅限于法学学士或法律硕士以上。
  3、开设法律硕士教育的法学院系的资格由司法部严格审定。自法学在中国成为显学以来,基本上所有的综合性大学都开设了法学本科,甚至连一些理工科的大学、师范院校、铁路院校也不顾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而开设了法学本科。虽然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法律人才,但滥设法律教育的结果只会是生产出不合格的教育产品,危害社会的公正!在关停部分的法律院系之后,应成立全国性的法学院协会对法学院进行行业性的自治管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4、法学院和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共同开办司法培训所,承担职业培训的任务。法律硕士教育应该是职业教育,但这并不意味着它要承担职业培训的任务。目前,对于法律硕士教育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认为法律硕士应该可以直接胜任司法工作。实际上,尽管司法培训不应该离开法学院的师资和资源环境,但绝非法学院可以独立承担的。法学院还是以基础法律教育和批判性的法学研究为其主要任务的。由法学院和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共同开设司法培训所是比较好的选择。司法考试通过者在司法培训所接受一两年的严格培训,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法律职业,至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三种职业之间的人员流动,更多是司法改革的问题,在此不作详述。
  5、重新设置法学专业的学位进阶。将基础法律教育定位在硕士研究生阶段,随之产生的问题便是如何设计向法学研究方向发展的人才的学位进阶。直接让具备基础法律知识的学生攻读法学博士学位似乎并不妥当。笔者认为,法律专业教育的主要培养目标并非培养学者,对于从事法学研究的素质而言,其与实务工作者相比,应进一步掌握法学的研究方法,具备研究能力和水平,而非受过更长的法律教育。因而,笔者认为,法律硕士毕业有志于从事法学研究工作者,可以申请继续攻读法学硕士学位,经过一两年的研究学习,经论文答辩合格即可获得该学位,并可有资格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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