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法律硕士教育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所提出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本身并无不妥,并且培养目标也指明“是为实际部门培养……的人才”,表明其职业教育的倾向,如前所述,创设法律硕士教育的初衷就在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对于法律教育的要求。此时,摆在决策者面前有两种选择:一是针对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参考国外法律教育的机制,在现行体制框架内进行改良;二是在现有体制之外,另起炉灶,将国外法律教育的模式直接移植过来。试办法律硕士教育正是后一选择的表现。这一选择本身意味着:当教育观念由学术型向实务型转变,并认为现有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既不能担负起培养高级法律实务型人才的历史使命,又无对之加以改造的必要性或可能性时,设计一种新型的法律教育模式并驾甚至取代现有法学硕士教育的趋势便是不可避免的了。但是,由于法律硕士教育的设计过于理想化,忽视了教育对象作为接受者其具体的实际情况,并且在现有法学教育观念,教育模式,师资结构的条件下推行这一制度,其结果势必与其理想目标相距甚远。而司法部有关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不必经过律师资格考试而可获得律师资格的规定,由前文所述看来,其妥当性也是深值疑问的。这也许反映了一种对于正在试办中的法律硕士教育过于理想化的认识。
在某种意义上,教育本身就如同一个企业,而它培养出的学生则是产品。当一个企业所生产出的产品因其质量低劣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同而无销路之时,该企业的生命就将“寿终正寝”。由此审视目前的法律硕士教育,可以说几年试办中出现的问题依然是传统法学教育观念和模式给它造成的,这并不证明法律硕士教育这一模式有根本的错误。为了彻底改变旧的法律教育体制,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相衔接,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家,我们应着眼于整个法律教育和法律家培养制度的全面改革,使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获得“再生”!
在此,笔者提出一种大胆的建议,即取消目前本科教育中的法学专业设置,将基础法律教育的任务交给法律硕士教育来完成;将法学本科或法律硕士毕业并取得该学位作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唯一资格;司法考试通过者在由司法部批准的少数法学院和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合办的司法培训所培训一至两年,经考核合格方可参加司法工作。由此,获得法学学士或法律硕士学位将是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最低条件,排除未经法律专业的正规教育而从事法律职业的可能,使我国的法律教育彻底转变为职业教育。
就本文的建议及其理由,详而言之,有以下几点:
1、取消大学本科的法学专业设置,以法律硕士教育为基础法律教育。本科后基础法律教育,较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有诸多优点。开创台湾的“法硕乙”教育(近似于大陆的法律硕士教育)的东吴大学法学院李模教授依其实际办学经验指出,法硕乙具有下列优点,在此同样适用:
(1)学生因已受其他大学专业之训练,思虑较为成熟,理解力高,且因具有实际工作经验、较为丰富之生活阅历、及成熟的人格,较易融入及掌握以处理群众生活权利义务关系为目标之法律课程。(2)入学系出于较成熟之选择,有明确之人生方向,能专心向学,不似应届高中毕业生,修读法律系只因联考排行榜之故,而非志趣或性向所在。(3)入学以前曾受大学教育,知识领域较广,集各科系毕业生于一堂,相互切磋,形成各领域知识之交流激荡,进而扩大对法律问题研究的视野与深度,并培养出跨领域之沟通能力,成为现代社会所急需的中坚领导人才。(4)课程可以精简而深入,盖修业期间虽仅三年,但因免除大学法律系许多共同必修课程,如国文、英文、国父思想、中国通史、中国近代史、军训、体育等,可节省许多时间用于法律专业课程,且语言能力已列入学条件,已具一定之程度。又若干属于专业而技术性较高之法律,仅依学生志趣任其择要选读少数科目,甚至可凭法律基本素养,经自修而充分了解其立法原理或适用原则,均可减少学生在学之课程负担。(5)品德教育可期收效,因在入学时即要求教师或主管之书面推荐,再经口试甄选,应自拾即具较高之水平。此外,因大学毕业生之性格发展较为成熟稳定,其甄选应具较高之可信程度。(6)消除传统法律教育之缺失。(7)另外,相较于传统大学部之法律教育,学士后法学教育表面上增加三年修业期间,或引发不利其发展之疑虑,惟究其实:①才能与学识本需功夫的磨练与时间的沉淀,多一分耕耘,必多一分收获,何况法学教育乃关乎国家法治建设的百年大计,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自不应以短视之心态观之,是否能真正培养国家社会发展所需之人才,方为问题之核心,多花三年以提高终身之品质,应是值得的投资。②法硕乙乃选择较高才识基础者施以法学教育,可收事半功倍之效,与传统法学教育先受法律教育,然后因“学然后知不足”再补充各种知识以充实才识者,效果自有不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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