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就接受法律硕士教育的研究生而言,由于都是非法律专业出身,在入学之初一般并不具备法律本科毕业生的水平。即使在准备入学考试的专业课考试时曾学习过一些法律知识,一般也仅限于民法、
刑法、法理、
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对于法学本科的大部分课程并未系统地学习过。而且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指定教材过于浅显和疏漏,与法学本科教材在知识量和深度上相差太远,即使突击学习也未必能够说对这几门课已经掌握。另外,入学考试比较简单,门槛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既不能适应教师传统的专题讲授方式的理论深度,也承担不起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对于未通学过法学本科课程的法律硕士生,似乎教师的任务只能是补课。采取其他的理论专题或案例教学方式,若学生在课下不自己补习,则几年混下来,甚至未必能有系统培养出来的法学本科生的知识水平。所谓的“实务性”、“宽口径,厚基础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则有可能成为假冒伪劣产品漂亮的外包装。
3、由于法律硕士教育的对象为缺乏坚实的法学功底的非法学专业毕业生,将培养目标定位为“实务型”并不能无视司法实务工作也必须具备坚实的法律知识基础这个问题。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要真正成为法律人才,“补课”是不容回避的。然而,这样便不能体现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差距,同时也不能与法学双学位教育相区别。另一方面,法律硕士教育独立存在的意义又在于其培养对象在知识结构上的“复合型”、“宽口径”,但在招生过程中又并未将考生在本科阶段学习的表现作为实际的考虑因素,这样便有可能使这一制度成为非法律专业学生“混学历”、“跳专业”的“捷径”。笔者认为,对于本科后的基础法律教育设置硕士学位本身并不是问题的所在,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认识法律教育本身的性质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如何针对外专业学生的实际情况对法律硕士教育进行客观、冷静、合理的定位,乃至进一步思考: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家,应该怎样重新构筑我国的法律教育体制?在法律教育体制改革中应如何与司法体制的改革相衔接、协调?
三 法律硕士教育的再生
早在法律硕士教育在我国创设之初,便有学者表达过这样的看法:创办法律硕士教育制度是九十年代中国法律教育改革实践中的一次有意义的尝试,有必要对法律硕士教育模式的正面因素和负面因素一并给予认真的关注;在缺乏对该制度的质量保障方面作出进一步研究和论证的条件下,暂时不宜扩大其试验的范围;鉴于法律教育的改革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庞大的社会工程,因此,应当探讨关涉法律硕士教育的宏观问题,特别是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什么?如何建立一种理想的现代法律教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