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业化管理 众多法学院的各具特色与法律教育统一有效的行业化管理是美国法律教育的一个显著特征。由于美国政体的联邦制结构,所有程度的教育基本属于州和私人的职责,因此,美国不存在官办的国立法学院。联邦政府对法学院的控制,实际上是以政府补贴维系其关系的纽带。但政府的补贴非常有限,中央政府控制的微弱与私人捐赠大学法学院的结合,使各个法学院在诸如课程及教学实践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美国有176所经ABA核准的法学院,还有50多所未经ABA核准的法学院;就学生生源、执业去向以及法学院所在地来说,有些是“地方性”法学院,有些为“全国性”法学院,后者如哈佛、耶鲁、芝加哥、哥伦比亚、斯坦福等。
面对如此众多的法学院,两个民间性行业组织——美国律师协会(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而严格的行业规章,为有效地组织、协调和促进美国法律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着关键性作用。美国律师协会是1878年由律师自愿组成的一个全国性律师机构,它在法律改革、职业道德、法学院资格审核以及继续法律教育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美国法学院协会于1900年在纽约州由32个法学院作为创始会员成立,1963年设立协会的全国性办公室,1971年依法注册为非营利教育机构。
(二) 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问题
几年来,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在迅速扩大招生规模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远离其培养目标和要求的现实问题。我们在看到这一制度吸收国外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试图革除传统法学教育弊端的同时,也必须对这些问题乃至其深层次的原因做深刻的反省:为什么美国的J·D·教育模式在中国采行就会变味呢?
1、法律硕士教育既然以培养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家为目标,那么就应该在教师配置、课程安排、教学材料和教学方式上增加法律实务方面的份量。但是,讲授法律硕士专业课程的教师有许多并不兼职法律实务工作,办案经验少,有的培养单位也并未象《指导性培养方案》里要求的那样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或者吸收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参加导师组。由于教师不是实务家,其教学方式采取的都是给法学本科生或研究生讲课的方法,在备课上准备理论性的讲义,而忽视对司法资料、案例实务和司法解释的准备整理,以致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课或者如本科生的引导式的基础法律教学,或者如法学研究生的理论专题研究,学生反映讲课脱离具体的法律实务,理论性强,操作性差;即使有讨论课的形式,教员也满足不了学生就有关的法律实务所提出的疑问。另外,在课程的课时安排上,对于基础理论课和常用的部门法课程(如刑诉、民诉)的学时安排不甚妥当,等等。我们可以试想一下,一位理论研究型的教授讲授
刑法和一位既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又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或律师讲授
刑事诉讼法,将有怎样的区别?可以说,这种区别一定会随着法律的日益复杂和不断完备而愈发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