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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教育的再生——以司法改革和法律教育现代化为目标

  二  法律硕士教育的理想和现实
  司法体系的运作良好与否,司法产品的质量高下,进而司法机关能否完成它们所承担的实现社会正义的神圣使命,都与法律教育的产品——职业教育家的素质密切相关。为培养现代社会中高素质的法律家而设计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无疑是一个大胆的改革之举。针对传统法学教育中的弊端,设计者参照美国法学院的培养模式,创设了这一专业课程。但同时,在现实的操作中,这一制度又暴露出许多值得反思的问题。
  (一) 法律硕士教育的理想模型
  1.发展状况
  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创始于九十年代中期,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加快与国际法律教育接轨,满足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设立的。正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4年《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Juris Doctor)的几点原则意见(草案)》中所指出的,在我国创设法律硕士教育的目的和意义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各种重大经济行为和社会进步、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事务,无论在规模上或在水平上都日益复杂化、专门化和国际化,立法、司法、检察和法律服务部门急需补充大量高素质的专业和管理人员,尤其是需要一大批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法律实务人才和管理人才。”199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八所高等院校首批试招法律硕士研究生,到2000年法律硕士招生开始实行全国联考,统一命题和判卷。2001年全国共有二十八所高校联合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总招生人数近两千人,2002年又增加三所高校招生。可以说,法律硕士教育自开创以来,其发展是相当迅速的。
  2.制度构思
  法律硕士教育是按照各培养单位制订的一份指导全部教学活动的“宪法”性文件——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进行运作的,而各培养单位制订培养方案都必须以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为依据。因此,可以通过剖析这个足以反映总体面貌的典型,并参酌各培养单位的有关资料,来研究法律硕士教育的基本内容与特征。
  (1)培养目标和要求  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急需的实务性、宽口径、厚基础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
  (2)招生考试和学习期限 面向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招生。入学考试实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联合考试,统一命题和判卷,考试科目包括政治和外语(英、日、俄),专业课为刑法、民法和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采用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二至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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