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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封建国家遣犯制度述论

    四、遣犯回归社会的出路
  清代被遣送到边疆进行改造和安置的罪犯除了少数在当地病故、逃亡或再犯罪而被处决之外,其服役期限结束后重新回归社会的出路主要为在当地落户为民、返回原籍和入伍当兵三种。
  (一)落户在当地为民
  清政府在边疆改造和安置遣犯的目的,其主观动机是希望遣犯到达边疆以后“惟以力田自给,日久化为愿朴良民”[36],能够顺利地进行改造以便在将来成为当地居民,充实边疆人口。乾隆三十一年,清政府具文规定,遣犯在边疆“其能改过者,拟定年限,给与地亩,准入民籍”[37],为此清政府还下文:“其现有家属者,当视其原犯情罪轻重,将原拟死罪者,作为五年军流罪,轻者作为三年,年满无过犯者,陆续编入民册,指给地亩耕种。其未领有马匹农器者,补行给与,并借给造房银两、口粮、籽种等项,分年归还。于种地次年,即令纳粮,照民人每亩八升”[38]。这说明,清政府不但规定了遣犯为民的年限,而且规定了遣犯为民后应纳粮数和对他们的安置办法,由于该项规定仅限于携带家眷的遣犯,因此其涉及面并不大。
  随着边疆遣犯数量的逐渐增多,而且很大部分是单身一人,其最终出路如何解决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为此清政府规定:“凡有过及耕作懒惰者,虽有眷属,不准为民。(只身遣犯)实有悔过迁善,尽心屯种,照前定年限,与有眷者一体为民”[39]。这项对遣犯为民年限的规定使更多的遣犯能够改恶从善、弃旧图新而重新回归社会,因此在实践中具有积极的意义。这些遣犯为民落户以后,大部分从事农业生产,他们及其后代逐渐成为边疆的居民,为边疆的开发作出了积极的努力,这对边疆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以及确保边疆的边防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返回原籍为民
  清政府将遣犯安置到边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边疆需要大量熟练的农业生产人口及其它劳动力,而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边疆与中原存在着交通闭塞、信息不畅、路途遥远、生产落后等诸多不利条件,因此志愿迁徙到边疆的移民少之又少,这就决定了边疆始终处于落后不发达状态。清政府将犯罪人遣送到边疆,其目的就是增加边疆的劳动人口,以期尽快缩小边疆与内地在社会发展方面的差距,这就决定了遣犯要想在刑满释放后合法地返回原籍是极度困难的。清代遣犯要返回原籍主要通过刑满和立军功两种途径。
  刑满回内地原籍
  乾隆三十八年,清政府为鼓励遣犯到边疆以后能够老老实实地接受改造,特规定除了部分重罪为奴遣犯以外一般遣犯经过洗心革面的改造都可以“五年为民,八年回籍”[40],当然,遣犯要想返回内地家乡原籍必须付出艰辛的劳动,清政府规定遣犯在服役三年或者五年在当地为民以后,再到更苦更累的矿山挖矿八年以上才有机会获此条件,因此,返回内地的原籍的遣犯,至少都必须在边疆服役十年以上,这个规定,给了部分遣犯以返乡回家之望,防止了部分遣犯借机滋事和发生潜逃现象,使其安心接受改造,减少了对遣犯的管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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