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造遣犯的方式
把罪犯遣送到边疆除了消除其对内地社会稳定的影响之外,一个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对罪犯的改造,目前见诸于清代典章会集中记载的对罪犯的改造方式,主要分为种地、当差和为奴三种形式,所谓“同一遣罪,又分数等,有到配种地者,有当折磨差使者,有给披甲人为奴者”[23]。
(一)种地
为了便于对遣犯的管理,清政府将绝大多数的遣犯驱使到肥沃的土地上种地,一是将遣犯与驻守在边疆的屯兵编在一起,合力耕作,由屯兵监视和管理其种地。由于遣犯的成份相当复杂,年纪、体力参差不齐,且由于是被强制进行劳动的,大多数的抵触情绪都较浓,其生产积极性一般都较低,因而遣犯所交纳的粮食都比同样屯田的兵丁数量都低。二是以“设屯种地,照例升租”的形式单独种地。以种地形式进行改造的遣犯数量不多,一般都是携带有眷属的遣犯才有资格获得这种机会。为了增加边疆的人口和使遣犯安心生产,清政府鼓励遣犯携带眷属共赴安置地点,乾隆二十七年规定,凡携带眷属者,除“先给屯地十二亩,与兵丁一体计亩纳粮”之外,另“酌给地五亩,自行开垦”[24],让其养家。这类遣犯由于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又有眷属照顾,因此比较安心种地,其效果也好些。
(二)当差
遣犯被发配到边疆除被驱使种地外,还有相当数量的遣犯被用于当差,从事各种较为艰苦的劳役,其主要工作为挖矿、拉纤、渡船、护堤、挖渠、烧窑等,在清代,封建政府为了解决边疆军民的生产、生活和作战的需要,许多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都需要大量的人力来完成,而当地又缺乏相当的人力资源,特别是一些辛苦而又危险的工作,清政府难以雇佣到足够的人手,同时也难以强行命令军队士兵去完成,因此地方政府往往强制遣犯去完成,在统治者看来,这与改造遣犯“折磨当差”的清代律例是相吻合的。如“此等遣犯于开运之日则为水手拉纤,至停运之后,则以伐木,办其衣食之资”[25]
(三)为奴
这类遣犯是整个遣犯中所犯罪行最为严重的,而为奴在三种处罚中也是最为严厉的。内地各省发往边疆为奴的遣犯,大致可分为给驻防官兵为奴和给少数民族头人为奴。清代的遣犯被交给驻守边疆屯垦的军队为奴,主要是在兵丁的监督下种地,是谓:“发遣人犯,赏给屯兵为奴,自有该兵丁督课取力,牛具籽种,毋庸另为办给”[26]。乾隆三十一年,由于很多屯兵不愿收容劳动积极性不高且难于管理为的遣犯,清政府遂决定把“不愿留者,即改赏能约束之满兵为奴,其后有似此者,应该照此办理”[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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