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王朝统治全国以后,为保证边疆的安全,在边境驻守了大量的军队,为了便利于军队的物资和粮食供应,于是在边疆各地大兴屯田。清政府在大力组织军队屯田(兵屯)和内地农民到边疆屯田(民屯)的同时,也把内地各省大批重罪罪犯发遣到边疆种地服役,从事各种生产。清政府认为:“此等人犯,原系死罪减等,仅从改发。……内地淳俗既不为莨莠渐移,而食货亦无虞坐耗。且令匪恶之徒困心衡虑,惟以力田自给,日久化为愿朴良民”[7];“此等发遣人犯,本属去死一间,投畀远方,既不至渐染民俗,又可力耕自给,实为一举两得”[8]。总之,在边疆安置遣犯种地服役进行改造,既可以增加当地的劳动力以加强边疆的开发和发展,又可减少内地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还可以促使遣犯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而无害的人,因而是对各方面都极为有利的好事。
一、清代遣犯的来源
清代遣送到边疆进行安置和改造的罪犯,来自于全国各地,成分复杂,罪名不一,按其所触犯刑律的性质,大致可分为政治、刑事两种遣犯。
(一)政治性遣犯
政治性遣犯主要是反抗清政府统治的民众及其家属、各种秘密结社的会众和宗教人员、不愿打仗而溃逃哗变的士兵及其他封建政府认为不利于封建统治的人员。应当说清代的各种社会矛盾是非常尖锐的,清政府统治全国以后,各地仍然存在着不少秘密结社反清的组织,如白莲教、天理教等,清政府将这类组织统称为“邪教”,予以取缔镇压,并把其中一部分成员作为罪犯发遣到边疆。乾隆中期以后,各地爆发的群众反抗活动接连不断,特别是嘉庆初年,终于爆发了历时九年、纵横五省的白莲教起义和其它零星的农民起义。清政府在镇压斗争完成后,即把抓获的一部分起义群众和其家属当作罪犯发遣到边疆,嘉庆十一年(1806年)清政府规定:“川楚教匪缘坐犯属,其十一以上,十五以下者,仍监禁,俟成丁时,发往新疆安插”[9]。
清朝统治时期,正是西方宗教在中国进行传播的初始时期,对当时刚传入中国不久的西方宗教,清政府时刻都带着警惕的眼光将其视为“邪教”,并对一些入教后借机作恶多端进行犯罪的人员也按照大清律例规定将其发遣到边疆种地、当差、为奴,如嘉庆时期,将“拿获传习天主教人犯,其抗不悔改之唐正等三十八犯,发新疆给额鲁特为奴”[10]。
清代中后期,由于整个社会风气变为颓散,军队也逐渐走向腐败,军官和士兵日渐投机专营,平时懈怠训练,战时则溃散逃亡或集体哗变。面对如此景况,为整顿军纪,清政府也把部分犯罪的官兵发遣到边疆。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在对大小金川用兵过程中,由于部分官兵不愿打仗而集体逃亡,故清政府规定:“军营逃兵投首在军务未竣以前者,发乌鲁木齐等处个种地兵丁为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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