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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审查制”的思想源流

  美国司法审查制的产生,除了它的历史和政治原因外,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或者说是它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是宪法的至上性理念。美国革命的先驱者和思想家的理想,是要用法律的统治代替人的统治。托马斯·潘思在他的《常识》中写道:“如果我们赞成群主政体的话,那么在北美,法律就是国王。”(5)美国人对其宪法的尊崇经常到了偶像崇拜的地步。其原因是深深植根于美国人心目中的信念——宪法表达了更高级法,它实际上是不完美的人最为完美的制了布莱克斯通所至尊为“区分善恶的,永恒不变的法”。“这种法连造物主本身在其设定的所有管理制度中都予以遵守,而且只要这种法有必要未指导人类行为,那么造物主就使人类理性能够发现它。”(6)
  高级法的观点充斥于中世纪。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一切权力在本质上都是有条件的。德国史学家冯·祁克特别强调作为所有合法权力的基石,同时也是其检验标准的中世纪高级法观念的绝对优势和威严。自然法约束着人间的最高权力。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扑不破的永恒原则相悖,就是无效的。法官和其他所有参与实施法律的人,有义务宣布凡超出自然法界限的任何权威的行为和任何成文法规,都是无效的。
  古典自然法观是这样一种思想,自然法融入更审慎的,人类权威的法令中而施予其主要好处,而中世纪的自然法观则是另一种,即自然法从外部制约和限制权威,这一观念为美国宪法理论所继承。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认为法是人们发现的,而不是人们制定的。人类生活所遵循的法律能够,而且应当体现根本的,永恒不变的正义。国家强制定施的正义,其基本成分不是国家自己精心设计的东西,而是从自然中发现的东西,是对自然永恒不变性的摹仿。这样,在法与法律的二元架构中,法是处于上位的,是符合(体现)自然理性,自然正义的;法律则是处于下位的,是对法的“摹仿”,必须符合法。
  古典自然法学家对人类是一种不信任的态度,“给法律赋予权威就是仅仅给上帝和理性赋予权威,而给人赋予权威就等于引进一个野兽.。”(7)希望用反映自然理性的法来统治人类,以旷示正义的精神。.“法律是摒绝了激情的理性,所以它比任何人更可取,”。(8)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理性,它与自然和谐一致。人类立法不得企图背离该法,这是一项神圣义务,而且不得毁损该法,更不得废弃该法。在人性本身的不变因素中可以发现持久的正义,它超越于任何基于方便的权宜。如果实在法想要获得人类良知的忠诚的话,就必须体现这种正义。至此,自然法学家成功地在人们心目中,构建了体现自然正义的自然法的高级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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