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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的违法使用所涉及法律关系的探讨

居民身份证的违法使用所涉及法律关系的探讨


佟韬


【全文】
  我们知道,居民身份证是其身份的象征,在公民的生活和交往中带来许多便利。由于其相对于每个公民唯一性,特定性,在签定各种各样的契约,合同中,被赋予了很大的信任功能,身份证的出示及其复印件的保留,往往给对方带来很大的信任感。使得那些带有信贷色彩的,或者那些必须要有充分信任为基础的合同得以更好的签定和履行。鉴于诸如此类的功效,身份证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相当重要。故本文主要浅显的讨论一下违法使用身份证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人应当持有身份证呢?关于身份证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以下简称《身份证条例》)并没有对其主体资格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就其就其各个基本条文中可以归纳出来。首先,有一个总的概括,即年满16岁的中国公民。其次,我们可以通过简单罗列的方法,列举出没有身份证的这一类公民。1.根据《身份证条例》二条第(二)款,正在服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2.按照规定需要注销户口的出入境人员(第十一条)3.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第十条)。另外,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被管制的人,可以发给居民身份证,由于用词是“可以”,所以此类人的身份证似乎是可有可无的。
  我们已经知道,居民身份证是有公安机关统一印刷,颁发,管理的,并用以证明居民身份的证件,加强对身份证的管理,对于进行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着重要意义。在《身份证条例》十五条,第十六条中,便是对一些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做出了规定。由于我们以后还要不断的引用这两条,所以先把第十五条全部搬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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